4.內湖居民針對慈濟大湖公園保護區內開發案,抗爭了 20 幾年,結合民意代表並組成利益團 體,希望政府不要批准此開發案,以維自然生態的公共利益。試從公共利益理論學派、政 府在公共利益的角色扮演,及利益團體透過輿論的力量探討之。 公 (8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以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主的傳統政府管制理論基本上是一種規範分析,經濟學家只是單純地將福利經濟學的有關原理運用到管制分析中來,而對於管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將一般靜態均衡分析引入由於技術進步而不斷變化的市場條件下的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的研究,進而忽視了「政府管制失靈」的問題。事實上,這一時期一些國家的政府管制出現了許多低效率現象,如制度僵化、腐敗、管製成本過高、技術創新緩慢等。管制中出現的這些無效率現象,促使經濟學家思考管制的動機和必要性問題,並對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傳統管制理論提出疑問,同時開始對某些管制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實證性分析和檢驗。許多經濟學家通過大量實證研究發現,管制並不像傳統管制理論認為的那樣與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正相關,也不是與壟斷的市場結構正相關。儘管政府宣稱管制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制約企業的不正當獲利行為。但事實上,保護公共利益只不過是表面現象,進行管制與是否有必要進行管制或管制的實際效果並不是一個問題。實證分析表明,管制的實際效果與政府所宣稱的或傳統的管制理論所認為的管制目標是不一致的。這一研究促使經濟學家重新思考管制本身的必要性問題,並得出政府應放鬆管制或放棄管制的主張。
在對管制本身的必要性進行分析的經濟學家中,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施蒂格勒最為著名。他於1962年發表了一篇《管制者能管制什麼》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施蒂格勒就提出了管制經濟學的根本性問題:管制者能夠管制什麼?他認為,應將政府管制目標與管制實際效果分開,管制者的願望和制定管制規則是一回事,而管制能否對被管制產業產生預期效果則是另一回事。在該文中,他還對作為典型自然壟斷產業的電力供給部門的管制效率進行了研究,結果發現政府對自然壟斷產業的管制並沒有降低收費標準,也沒有解決價格歧視問題,對利潤的提高也沒有顯著影響。他進而分析,既然管制不能取得預期的實施效果,那麼除了保護公共利益動機之外,必然存在著進行管制的其他原因。為此,他提出管制「商品」的需求—供給論。他將管制視作由管制者所產生的一種「商品」,並提出管制是利益集團對管制「商品」的需求與管制者對管制「商品」供給之間的結合,目的是實現利益的再分配。政府官員通過提供管制「商品」可以獲得選票,以實現留任的目的或是取得其他形式的回報,而被管制者則可通過遊說或賄賂來左右政府的管制政策,以謀取自己的利益。
1971年,施蒂格勒又發表了《經濟管制論》一文,進一步對政府管制的動機進行分析。他首先提出了兩個分析的前提假設。第一個前提是,政府的基本資源是強制力,各利益集團通過說服政府使用其強制力,來增加自己的福利。第二個前提是各個組織在選擇效用最大化的行動過程中都是理性的。以這兩個前提為基礎,施蒂格勒提出了以下理論假說,即管制是響應利益集團最大化其收益的需要而產生的。一個利益集團可以通過說服政府實施有利於自己的管制政策,而把社會上其他成員的福利轉移到自己的利益集團中來。他還明確指出,政府進行管制的公共利益動機只是一種理想主義觀念,而真正目的是政治家對管制的「供給」與產業部門對管制的「需求」相結合,以謀求各自的利益,這才是政府管制的真正動機所在。正是根據施蒂格勒的研究,經濟學家們逐漸認識到,政府管制並不一定有利於公眾利益,而是有利於生產者,因為政府所採取的管制政策往往傾向於提高行業利潤。事實上,一些經濟學家通過對電力等自然壟斷行業的實證研究證明,管制使生產者可以獲得高於正常水平的利潤。
詳解
一、從此案例來看,最能解釋其現象的是多元主義學派。
-
多元主義認為公共利益並非先驗存在的客觀真理,而是各利益團體在民主程序中,透過競爭、談判與妥協後產生的「動態平衡」。內湖居民組成的利益團體代表的是「生態保育」與「在地生活品質」,而開發方(慈濟)代表的是「社會福利」與「土地利用」。雙方在政治場域中抗衡 20 幾年,這種「衝突後的共識或平衡」即是該學派所定義的公共利益。
二、在公共利益的維護上,政府在此案例扮演了多重角色:
-
利益調適者: 政府需在民間團體的抗爭(生態保護)與公益團體的開發需求(慈善事業)之間尋求妥協。
-
程序正義的守護者: 政府的角色在於審核開發案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及環境影響評估,確保最終決策能兼顧社會整體福祉,而不僅僅是向特定強大組織傾斜。
三、利益團體藉由結合民意代表與組織運作,主要透過以下方式影響政策:
- 形成政策窗口: 透過民意代表在議會質詢或參與審議會,將在地居民的「私利」轉化為「保護區不容侵犯」的「公共利益」論述,進而取得政治上的正當性。
-
議題設定: 利益團體將焦點鎖定在「自然災害防護」(如大湖公園的滯洪功能),成功引發更大範圍(非僅限於內湖)居民對公共安全的憂慮。
總結: 此案體現了公共利益是透過「利益團體爭取」、「輿論發酵」與「政府決策」三者互動後的產物。當開發案可能損及環境永續等公共利益時,強大的社會輿論成為制衡開發壓力、引導政策修正的關鍵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