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學年學分制畢業條件
1.學生應修習之總學分數為180-192學分,且畢業學分數須至少160學分及格。
2.部定之必修領域/科目102-130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始得畢業。惟學生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修領域/科目,應逕予扣除免修學分數後,再計算及格之比例,以免影響其取得畢業資格。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務、實作)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惟學生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修科目,應逕予扣除免修學分數後,免受前開及格學分數之限制。
4.學生如有轉安置(含校內或校際)者,其科目與學分數採從寬認定,並以不降轉為原則,且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意後,依相關規定辦理。若學校決議該生降轉時,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