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建物區分所有權
稱區分所有建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物。 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關鍵字:
建物區分所有權、
共有部分、
專有部分、
共有、
區分所有建物、
區分所有權、
民法區分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