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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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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3年 - 103交通法令選擇題庫1-100#16998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100)
【已刪除】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車遇「停」標誌應減速慢行(B)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停再開(C)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減速慢行。
【已刪除】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劃有行車分向線路段禁止迴車(B)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禁止迴車(C)劃有禁止超車線路段禁止迴車。
【已刪除】3. 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5公尺(B)10公尺(C)15公尺。
【已刪除】4. 未將執業登記證放置駕駛人右側上方平台之插座內,要處新臺幣(A)900元(B)1,500元(C)3,600元罰緩。
【已刪除】5. 交岔路口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15公尺(C)20公尺。
【已刪除】6. 在那種情況下,可在橋上或隧道內會車(A)車輛擁塞時 (B)橋或隧道的寬度與載重限度能容納兩車交會時(C)車輛較少時。
【已刪除】7. 在無遮斷器或警鈐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前,3至6公尺處設有「停」字標誌時,應在停車線或標誌外 (A)把車停住看、聽兩方確無火車駛來方可通過 (B)無火車駛來時,不必停車 (C)為爭取時間,馬上通過。
【已刪除】8. 在非單行道且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行車,應靠(A)左邊行駛(B)右邊行駛(C)中間行駛。
【已刪除】9. 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C)可以不相讓。
【已刪除】10. 在狹路與他車交會時應(A)搶先前進迫使對方讓路(B)預先估計有足夠位置盡量靠邊停讓他車先行(C)鳴喇叭要求對方避讓。
【已刪除】11. 於進出高速公路之單車道匝道及加減速車道駕駛車輛時 (A)可以超車(B)不可以超車(C)可以併行行駛。
【已刪除】12.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黃色虛線路段(A)不得超車(B)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C)超車時得駛越。
【已刪除】13. 在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事項時,須具有「執業事實」係指(A)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合作社者 (B) 自備車輛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者 (C)以上皆是。
【已刪除】14. 自80年起計程車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什麼編號顏色(A)1之18號純黃(B)1之18號純綠(C)1之18號純紅
【已刪除】15.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A)吊銷牌照(B)廢止執業登記(C)以上兩者均是,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
【已刪除】16. 在彎道、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A)可以迴車(B)減速至5公里以下就可以迴車(C)不可以迴車。
【已刪除】17. 有關車輛優先通行權之規定,何者不正確(A)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B)在多車道圓環,左方車輛應讓右方車輛先行(C)在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
【已刪除】18.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A)15日(B)20日(C)25日內向警察機關申報。
【已刪除】19. 自營計程車需僱用他人替代,其受僱人須報請當地(A)警察機關(B)公路監理機關(C)駕駛員職業工會 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
【已刪除】20.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5公里以下(B)20公里以下(C)25公里以下。
【已刪除】21. 行車至交岔路口遇黃燈時,若尚未越過停止線,應(A)加速通過(B)減速慢行停在停止線前(C)按鳴喇叭,快速通過。
【已刪除】22. 汽車行至雙車道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多少公尺開方向燈(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已刪除】23. 汽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娛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時,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B)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C)多按喇叭,使行人注意。
【已刪除】24.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警察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已刪除】25. 汽車油箱加油時(A)引擎必須先熄火(B)可不必熄火(C)視各人習慣而定。
【已刪除】26. 汽車按鳴喇叭時,每次(A)不得超過2秒(B)不得超過1秒(C)不得超過半秒。
【已刪除】27. 汽車違規停車,超過幾小時後,可連續舉發(A)半小時(B)1小時(C)2小時
【已刪除】28.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前,如前面尚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A)5公尺(B)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C)15公尺。
【已刪除】29.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A)1,5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30.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A)900元(B)1,800元(C)3,600元 罰鍰。
【已刪除】3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A)3000以上6000以下元(B)1000以上3000以下(C)6000以上9000以下罰緩。
【已刪除】32.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人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所在地(A)監理機關(B)警察機關(C)公路主管機關 申辦執業登記。
【已刪除】33. 汽車駕駛人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車道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9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34. 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百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35.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A)0.15(B)0.2(C)0.25毫克以上者駕車者,將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35條處罰。
【已刪除】36.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A)3,000元(B)3,600元(C)6,000元 罰鍰。
【已刪除】37. 汽車駕駛人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應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至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38.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並經講習合格,應自講習合格之日起(A)6個月(B)8個月(C)12個月 內辦妥執業登記。
【已刪除】39. 汽車駕駛人駕車(A)連續駕駛不可超過6小時(B)連續駕駛不可超過8小時(C)法規沒限制連續駕駛時數。
【已刪除】40. 車輛於高速公路故障時,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距離設置故障標誌(A)10公尺至30公尺(B)30公尺至100公尺(C)50公尺至至100公尺。
【已刪除】4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次(A)3年(B)4年 (C)5年。
【已刪除】42.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A)處新臺幣900元罰鍰(B)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C)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
【已刪除】43. 計程車如超越營業區營業依公路法處罰鍰外,並可扣其車輛牌照(A)1至3個月(B)3至6個月(C)6至9個月。
【已刪除】44. 左列那些路段禁止迴車(A)設有禁止左轉標誌之路段(B)劃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之路段(C)以上皆是。
【已刪除】45.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A)1年(B)2年(C)3年。
【已刪除】4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多久查驗一次(A)1年(B)2年(C)3年
【已刪除】47. 計程車駕駛人停靠招呼站時(A)可離開座位攬客(B)不得離開座位攬客(C)沒有規定。
【已刪除】48. 計程車駕駛人駕駛計程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已刪除】4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A)4年內(B)5年內 (C)6年內不得再申辦。
【已刪除】50.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者,經監理機關核准由配偶、同戶直系親屬或僱用他人替代駕駛營業者,應於開始執業幾日前檢具監理機關核准文件,向其主事務所所在地警察局辦理申報(A)7日(B)15日(C)3個月。
【已刪除】51. 高速公路上,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 (A)2小時(B)6小時(C)12小時。
【已刪除】52.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A)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B)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C)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53. 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有(A)妨害自由(B)睹博(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廢止其執業登記。
【已刪除】54. 執業登記證查驗日期係以(A)出生日期(B)發證日期(C)第1次領證日期 為基準。
【已刪除】55.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A)10日內(B)15日內(C)20日內 ,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已刪除】56.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A)1年(B)3年(C)5年。
【已刪除】57. 計程車執業登記測驗及格標準為(A)60分(B)70分(C)80分。
【已刪除】58.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A)應立即避讓(B)在後跟蹤急駛(C)只要不跨線行駛,不須避讓。
【已刪除】59.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應記違規點數(A)3點(B)2點(C)1點。
【已刪除】60. 駕駛人於高速公路行駛遇有濃霧、濃煙、大雨、強風能見度甚低時,車速應(A)保持最低時速60公里(B)低於40公里行駛或暫停路肩(C)維持正常速度行車。
【已刪除】61.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逾期幾個月以上會受廢止執業登記處分(A)3個月(B)4個月(C)6個月。
【已刪除】62.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按計費表收費,依下列何種法令處罰(A)公路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社會秩序維護法。
【已刪除】63. 汽車駕駛人未領取登記證,即行駕計程車營業,應處罰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已刪除】64.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以下何種情況並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廢止執業登記(A)詐欺罪(B)過失重傷害罪(C)毀損罪。
【已刪除】65. 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A)領證日(B)出生日期(C)受僱日,前後1個月內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送原發證警察機關查驗。
【已刪除】66.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A)1年(B)2年(C)3年 逾期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已刪除】67.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 (A)2年(B)3年 (C)4年。
【已刪除】68. 計程車駕駛人酒醉駕駛、闖紅燈,除依原條款處罰外,並予記點(A)1點(B)2點(C)3點。
【已刪除】69. 臨時停車係指上下人客、貨,停車(A)未滿3分鐘(B)未滿5分鐘(C)未滿10分鐘 引擎未熄火,並保立即行駛狀態。
【已刪除】70.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A)1年(B)2年(C)3年。
【已刪除】71. 職業駕駛執照因逾期審驗被註銷後 (A)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B)不得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C)得換領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已刪除】7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A)廢止其執業登記(B)計程車駕駛人未滿6個月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C)處以罰鍰。
【已刪除】73. 二車道以上道路,其中心線為2條黃色實線時(A)可以越過中心線,駛入來車車道(B)如無前來車,於超車時才可越過(C)不得越過中心線駛入來車車道內。
【已刪除】74. 計程車駕駛人擅自變更車頂燈,處汽車所有人(A)吊扣執業登記證(B)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C)以上皆是。
【已刪除】75.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76.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A)1,200元(B)1,800元(C) 3,000元 罰鍰。
【已刪除】77.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A)5年(B)6年(C)8年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已刪除】78.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9個月 者,得准予隔年再行辦理。
【已刪除】79.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處新臺幣(A)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B)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C)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80.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經處吊扣該汽車牌照3佪月,如再提供作前述違規使用應(A)沒入該汽車(B)吊銷該車牌照(C)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已刪除】81.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A)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B)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C)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82. 行車速率愈高其反應距離(A)不變(B)愈短(C)愈長。
【已刪除】83. 在雙向二車道上〝欲〞超越前行車,發現對向有來車,應該(A)立即減速放棄超車(B)馬上加速搶先超越(C)按鳴喇叭,促來車減速或避讓。
【已刪除】84.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哪些人需繫安全帶(A)汽車駕駛人(B)前座乘客(C)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
【已刪除】85. 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無法移置時(A)應在車身後方5至3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識(B)開亮所有車燈,並時常連續按鳴喇叭(C)顯示前後燈即可。
【已刪除】86.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車輛(A)不得左轉(B)未設禁止左轉標誌者,即可以左轉(C)並無規定。
【已刪除】87. 汽車行駛至多車道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未利用左轉彎專用道,或未設左轉彎專用道路口,未利用內側車道轉彎者,應處新臺幣(A)600元號以上1,200元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88. 車輛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道路左側時,應該(A)加速快行(B)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路旁行人(C)多按鳴喇叭,使對面來車知道。
【已刪除】89. 汽車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距離,應保持(A)1公尺以上(B)3公尺以上(C)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已刪除】90. 汽車按鳴喇叭規定(A)不得連續按鳴3次以上(B)得連續按鳴4次(C)按鳴次數無限制。
【已刪除】91.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公尺(B)1公尺(C)半公尺。
【已刪除】92.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領牌照檢驗。
【已刪除】93. 汽車行駛同一車道,前車如須減速暫停時(A)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B)要停就停,不必顯示燈光與手勢(C)先減低速度,再慢慢停車即可。
【已刪除】94.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牌照應(A)吊扣3個月(B)吊銷(C)吊扣6個月。
【已刪除】9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通知單簽收欄簽名收受通知單,其代表(A)承認違規事實(B)已收受該通知單(C)以上皆是。
【已刪除】96.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A)一樣不變(B)減輕其刑(C)加重其刑。
【已刪除】97. 汽車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將處罰鍰新臺幣(A)600元至1,200元(B)900元至1,800元(C)1,200元至2,400元。
【已刪除】98.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人行道(B)彎道(C)二者皆是。
【已刪除】99.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槽化線(B)行人穿越道(C)二者皆是。
【已刪除】100.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交通島(B)槽化線(C)二者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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