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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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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是非題)1-50#8931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 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者,應 負賠償責任:機關之額外支出;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 額;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機關所生之損害;發生事故所生 之損害;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損害。 (A)O(B)X
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 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者,應負賠 償責任。不包括機關之額外支出。 (A)O(B)X
3.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 有效。 (A)O(B)X
4.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 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A)O(B)X
5.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 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 (A)O(B)X
6. 機關不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須經機關 審查。 (A)O(B)X
7.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 審查。 (A)O(B)X
8.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A)O(B)X
9. 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 (A)O(B)X
10.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1.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免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3.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 無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4.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5.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 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16.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 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 (A)O(B)X
17.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A)O(B)X
18.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 (A)O(B)X
19.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 (A)O(B)X
20.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 (A)O(B)X
21.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無需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A)O(B)X
22.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併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A)O(B)X
23.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更換分包廠商而未向機關報備者,機關應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A)O(B)X
24.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 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A)O(B)X
25.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與轉包廠商無涉。 (A)O(B)X
26.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27.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 擔。 (A)O(B)X
28.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 商連帶承擔。 (A)O(B)X
29. 得標廠商將採購專業部分或公告金額之部分分包,非經機關備查不 得為之。 (A)O(B)X
30.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31.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作為權利 質權之標的。但經採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O(B)X
32.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為權利質 權之標的。 (A)O(B)X
33.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 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A)O(B)X
34. 廠商不得於竣工日前,即將預訂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 關。 (A)O(B)X
35. 廠商應於機關工程採購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 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A)O(B)X
36.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 收紀錄。 (A)O(B)X
37.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 收紀錄。 (A)O(B)X
38.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O(B)X
39.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O(B)X
40.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得為採購案之主驗人員。 (A)O(B)X
41.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 檢驗人。 (A)O(B)X
42.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 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 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確 定。 (A)O(B)X
43.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 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 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 定。 (A)O(B)X
44.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 (A)O(B)X
45.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 (A)O(B)X
46.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得免辦理驗收。 (A)O(B)X
47.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 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A)O(B)X
48. 機關辦理工程、勞務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財物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A)O(B)X
49.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勞務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A)O(B)X
50.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 全部資料之日起2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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