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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檢◆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丙級
> 無年度 - 15702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 丙級 工作項目 04:灌溉排水營運管理 #20243
無年度 - 15702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 丙級 工作項目 04:灌溉排水營運管理 #20243
科目:
技檢◆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丙級 |
選擇題數:
6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技檢◆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丙級
選擇題 (60)
1. 農田水利會灌溉地籍圖至少每__________與地政機關資料校正一次。(A)1 年(B)2 年(C)3 年(D)4 年
2.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之符號表示(A)村落(B)工作站(C)管理處(D)水利會。
3.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村落(B)工作站(C)管理處(D)水利會。
4.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河川(B)道路(C)排水(D)灌溉渠道。
5.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河川(B)道路(C)排水(D)灌溉渠道。
6.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分水門(B)給水門(C)分水箱(D)救旱井。
7.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分水門(B)給水門(C)分水箱(D)進水口。
8.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地面水抽水站(B)深井抽水機(C)淺井抽水機(D)救旱井。
9.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地面水抽水站(B)深井抽水機(C)淺井抽水機(D)救旱井。
10.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堰口(B)制水閘(C)孔口(D)引水埧。
11.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轄區平面圖中「
」之符號表示:(A)地面水抽水站(B)深井抽水機(C)淺井抽水機(D)救旱井。
12. 農田水利會灌溉地籍卡,應依「灌溉地」、「非灌溉地」分別以活頁方式裝訂,其面積之異動,應每(A)3 月(B) 期作(C)1 年(D)2 年 統計一次。
13. 農田水利會雨量觀測時間為中原標準時間每日上午:(A)8 時(B)9 時(C)10 時(D)12 時。
14. 農田水利會氣象觀測記錄表中降雨日數係指降雨量在:(A)0.1 公厘(B)0.7 公厘(C)1 公厘(D)10 公厘 以上的日數。
15. 農田水利會灌溉用水量記錄旬報表中,工作站管轄各類別渠道起點之水量稱之為:(A)放水量(B)排水量(C)貯水量 (D)取水量。
16. 農田水利會灌溉用水量記錄旬報表中,埤池及攔水系統內多餘之排洩量稱之為:(A)放水量(B)排水量(C)貯水量(D) 取水量。
17.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用水計畫表應於每期作灌溉實施前:(A)7 日(B)15 日(C)30 日(D)60 日 擬定完成並送本會核定。
18.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每期作灌溉結束:(A)7 日(B)15 日(C)30 日(D)60 日 內,統計實際灌溉面積和各項用水量,報本 會彙辦。
19. 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中,耕地經填高及農地重劃未經整地耕作並無 引水灌溉之偏高地應編為:(A)灌溉地(B)暫停灌溉地(C)非灌溉地(D)其它。
20. 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中,灌溉排水系統因遭遇破壞或阻礙,致耕地 不能灌溉或排水不良之隔絕地應編為:(A)灌溉地(B)暫停灌溉地(C)非灌溉地(D)其它。
21. 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中,建地、雜項地、特定地均編為:(A)灌溉地 (B)暫停灌溉地(C)非灌溉地(D)其它。
22. 台灣地區水稻灌溉時期第一期作本田日數為:(A)90 天(B)100 天(C)110 天(D)120 天。
23. 台灣地區水稻灌溉時期第二期作本田日數為:(A)90 天(B)100 天(C)110 天(D)120 天。
24. 台灣地區水稻灌溉時期整田日數為:(A)40 天(B)30 天(C)25 天(D)20 天。
25. 台灣地區水稻栽培,根據歷年來之試驗觀測記錄統計,每一期作之水稻蒸散量及滲漏量之和約在:(A)300~400 公厘(B)400~500 公厘(C)500~600 公厘(D)600~700 公厘。
26. 下圖筒測法測定田間減水深A筒可測定:(A)田面之蒸發量(B)田面蒸發量和水稻蒸散量之和(C)田面蒸發量和滲漏 量之和(D)田間需水量。
27. 下圖筒測法測定田間減水深B筒可測定:(A)田面之蒸發量(B)田面蒸發量和水稻蒸散量之和(C)田面蒸發量和滲漏 量之和(D)田間需水量。
28. 下圖筒測法測定田間減水深,C筒可測定(A)田面之蒸發量(B)田面蒸發量和水稻蒸散量之和(C)田面蒸發量和滲漏 量之和(D)田間需水量。
29. 下圖筒測法測定田間減水深D筒可測定:(A)田面之蒸發量(B)田面蒸發量和水稻蒸散量之和(C)田面蒸發量和滲漏量之和(D)田間需水量。
30. 農田水利會水稻田用水計畫,秧田面積以本田面積(A)1/10~1/15(B)1/15~1/20(C)1/20~1/25(D)1/25~1/30 計算。
31. 秧田期間補給用水每天:(A)5~10 公厘(B)10~15 公厘(C)15~20 公厘(D)20~25 公厘 計算。
32. 農田水利會工作站於輸水期間應:(A)每日(B)每週(C)每半月(D)每月 派員巡視各級渠道之輸水情形。
33. 開始配水時,須俟水流至水路終點後,由__________之給水門起逐次取水為原則。 .(A)最上游(B)中游(C)最下游(D)均可
34. 農田水利會輸水期間流量觀測平時應定時每__________觀測一次,必要時可增加觀測次數。(A)4 日(B)3 日(C)2 日(D)1 日
35. 田間施灌原則上採由:(A)上而下、左而右(B)下而上、左而右(C)上而下、右而左(D)下而上、右而左。
36. 水源未達計畫水量:(A)50%(B)60%(C)70%(D)80% 時,應視水量減少情形實施非常灌溉。
37. 非常灌溉減水深法,如某系統原計畫灌溉水深為 12 公厘/日,輪距 5 天,若水源減少 30%時,灌溉水深應減為: (A)10 公厘/日(B)8 公厘/日(C)6 公厘/日(D)不變。
38. 排水路應擬具疏浚計畫,配合經費辦理疏浚,並施行總檢查為每年:(A)汎期前(B)汎期中(C)汎期後(D)不定時 之 工作。
39. 非常灌溉輪距延長法係:(A)減少一次灌溉水深,輪距不變(B)一次灌溉水深不變延長輪距(C)減少一次灌溉水深, 延長輪距(D)均不變 之原則下執行灌溉。
40. 水利妨害案件涉及刑責,或經勸導、協調未成立者應逕向當地:(A)警察機關(B)縣市政府(C)法院(D)民眾服務社 告發。
41. 水權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畢辦理公告,利害關係人得於(A)10 日(B)15 日(C)20 日(D)30 日 內附具理由及證 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42. 下列何項為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中明訂主管機關得授權管理機構之行為:(A)非法取水(B)擅在圳頂加蓋(C)擅 自啟閉閘門(D)適時適量之配水。
43. 水利小組之區域,以同一水系灌溉面積:(A)10~50 公頃(B)50~100 公頃(C)50~150 公頃(D)100~150 公頃 為原則 劃編。
44. 下列何項不屬於水利小組之任務:(A)小給、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B)區域內用水之管理(C)委辦或交辦之其 他水利業務(D)水利工程之發包。
45. 台灣省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中電導度項之限值為:(A)700μs/cm(B)750μs/cm(C)800μs/cm(D)850μs/cm 25℃。
46. 台灣省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中 pH 值之限值為:(A)5~8(B)5~9(C)6~8(D)6~9。
47. 水利法中所定農業用水之水權年限為每次不得逾:(A)2 年(B)4 年(C)5 年(D)10 年。
48. 水利小組長任期:(A)1 年(B)2 年(C)3 年(D)4 年 連選得連任。
49. 農田水利會應在灌溉排水面積(公頃)(A)1 千以上 3 千以下(B)1 千以上 4 千以下(C)2 千以上 3 千以下(D)2 千以上 4 千以下 範圍內設一工作站。
50. 灌溉水路依規定每年至少疏浚或整理(A)1 次(B)2 次(C)3 次(D)4 次 並填補缺口保持完整。
51. 農田水利設施之年度維護改善及更新費,應依設施現值百分之__________編列。(A)1~1.5(B)1~2(C)1.5~2(D)1.5~2.5
52. 凡排洩放流水進入農田灌排系統者應向當地:(A)縣市政府(B)鄉鎮公所(C)農田水利會(D)警察機關 申請登記同意 後使用。
53. 灌溉蓄水池之建造、拆除應檢具計畫書、圖樣、說明書連同有關會員:(A)1/3(B)2/3(C)1/2(D)3/4 之同意或提經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54. 不符合排入農田水利會灌排兼用水路之放流水水質之條件:(A)達到放流水標準(B)達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C)達到農田水利會同意之標準(D)未測定之工廠排水。 .
55. 農田水利會對轄區內,除自然環境特殊者外,應研訂:(A)續灌(B)非常灌溉(C)輪流灌溉(D)溝灌 計畫實施灌溉。
56. 農田水利會每年應分區召開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A)4 次(B)3 次(C)2 次(D)1 次 檢討年度工作計畫及小組任務執 行情形。
57. 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等係:(A)水利會工作站(B)水利小組(C)掌水工(D)水利會 之任務職掌。
58. 凡在水利設施興建之公共設施與維護管理權責屬:(A)興建單位(B)地方政府(C)農田水利會(D)水利小組。
59. 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溉蓄水池許可作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其許可使用年限不得超過:(A)10 年(B)5 年(C)3 年(D)1 年。
60.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A)1 年(B)2 年(C)3 年(D)4 年 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 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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