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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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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地方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登記#122518
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臺灣於日據時期已實施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試問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制度與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有何不同?請比較說明之。(25 分)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 32 條規定:「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請舉一實務案例說明該法條在實務上之應用。(25 分)
三、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與以「交換」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稅捐之負擔與登記之審查上,有何異同之處?(25 分)
四、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試問質權人代位申請登記時,應提出那些文件?會同何人申請?登記申請書應如何記載?(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