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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26237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少年法院可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有關此項安置輔導之保護處分,是否適合由少年法院為之,向來素有爭議。試論此一問題的正反意見為何?(25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此即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權」。試論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權」之意涵為何?(25分)
三、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3條規定:「實施強制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試論強制工作在制度設計與運作上是否能達到其功能?(25分)
四、保安處分執行法中之保安處分有幾種?請一一列出,並詳細說明每一種保安處分的功能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