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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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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重複)#48357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⑴可否受邀於私立大學兼任董事?(12 分);
⑵可否應聘到大學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13 分)
二、民間企業對於初任員工,常有試用期間之制度,請問:⑴在政府部門對於已經國家 考試及格而任用之公務人員,也有試用制度嗎?(10 分);
⑵其服務機關可否對試 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職?(15 分)
三、張三任職於某縣政府擔任簡任 10 職等之專門委員,因為與新當選之縣長分屬地方 不同政治派系,新縣長以借重專長為名,將其調為科長(薦任 9 職等),請問: ⑴於法是否有違?(13 分);
⑵如果張三事先有表示同意呢?(12 分)
四、B 服務於某政府機關,因案被檢察官起訴,監察院對同一違法行為,對其提出彈劾 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旋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B 以此判決結果答辯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但仍遭懲戒降級。請問:該懲戒處分合法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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