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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台北清潔隊業務
> 103年 - 七、清潔隊業務(12 區清潔隊、溝渠清理隊、直屬清潔隊、水肥處理隊、資源回收 隊)201-235#27751
103年 - 七、清潔隊業務(12 區清潔隊、溝渠清理隊、直屬清潔隊、水肥處理隊、資源回收 隊)201-235#27751
科目:
清潔隊◆台北清潔隊業務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3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清潔隊◆台北清潔隊業務
選擇題 (35)
201. 雇主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應依(A)職業安全衛生法規(B)及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C)或團體標準之全部或部分內容(D) 以上皆是 規定辦理。
202. 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A)不得堆置 物品(B)只要人員可以通行即可(C)不超過通道3/4即可(D)不超過通道1/2 即可。
203. 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 常,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前項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 保存(A)1年(B)2年(C)3年(D)4年。
204.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 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A)內拉式(B)橫推 式(C)上拉式(D)外開式。
205.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 知並標示勞工(A)只要轉速不快可使用手套(B)可使用皮手套(C)可使用塑 膠手套(D)不得使用手套。
206.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A)應裝置覆蓋(B)連鎖裝置(C)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 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D)以上皆是。
207.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A)20公斤以上(B) 30公斤以上(C)40公斤以上(D)50公斤以上 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 為原則。
208. (A)200公斤以上(B)300公斤以上(C)400公斤以上(D)500公斤以上 物 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209.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應依下列規定:(A) 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B)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 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C)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 超過該物料之高度(D)以上皆是。
210. 雇主對於捆紮貨車物料之纖維纜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A)已斷 一股子索者(B)有顯著之損傷(C)腐蝕者(D)以上皆是。
211. 雇主對於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使勞工在其下方從事修理或檢點作業時,除應 提供(A)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B)磚塊(C)石頭(D)泥塊 並應規定勞工 使用。
212.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A)1公尺以上(B)1.5公尺以 上(C)2公尺以上(D)2.5公尺以上者,應提供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13. 雇主對於染有油污之破布、紙屑等應蓋藏於(A)普通垃圾桶(B)不燃性之容 器內,或採用其他適當處置(C)隨意丟棄(D)以上皆是。
214. 雇主對於高度在(A)1公尺以上(B)1.5公尺以上(C)2公尺以上(D)2.5公尺 以上 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 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215.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所稱事業之經營負責人(A)指法人之代表人(B)經授權 實際管理企業體(C)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人(D)以上皆是。
216.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寬度應在:(A)在20公分以上(B)在30公分以上(C) 在40公分以上(D)在50公分以上。
217.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A)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 顯著之損傷、腐蝕等(B)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 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C)有安全之防滑梯面(D)以上皆是。
218.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A)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B)供 給安全帽等防護具(C)使勞工戴用(D)以上皆是。
219.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 超過(A)12伏特(B)24伏特(C)36伏特(D)120伏特 且導線須為耐磨損 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220.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 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A)適當救生衣、安全帽(B)連絡通訊設備(C) 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D)以上皆是。
221.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 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A)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B)不 浸透性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C)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D)以上皆 是。
222.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A權噪音音壓級(dBA) 90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A)8小時(B)9小時(C)10小時(D)11小時。
223. 雇主對於勞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A)70分貝(B)75分貝(C)85分 貝(D)90分貝 ,或暴露劑量超過50%之工作場所,應採取聽力保護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
224.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一般辦公場所應達(A)100米燭光以上(B) 200米燭光以上(C)300米燭光以上(D)500至1,000米燭光以上。
225. 資源回收車停放於地下室平台與爬坡道之交界處,為防止回收車因載重向後倒 退滑動,駕駛應(A)拉緊手煞車(B)用輪檔擋住後輪(C)什麼都不用做(D) 在車尾警戒。
226. 依全國法院判決統計,垃圾車與資源回收車最常發生的過失是(A)未與前車保 持距離(B)逆向行駛(C)開啟車門下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以致後方來車撞擊 車門(D)轉彎時應注意未注意而造成傷亡。
227. 以下何種情形被視為職業傷害?(A)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 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B) 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C) 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 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 務時,發生之事故(D)以上皆是。
228. 勞工由於(A)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B)執行職 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C)執行職務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D)以上皆 是 視為職業傷害。
229. 工作者係指(A)勞工(B)自營作業者(C)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 從事勞動之人員(D)以上皆是。
230.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A)1,000 元(B)2,000元(C)3,000元(D)4,000元 以下罰鍰。
231. 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A)疾病(B)傷害(C) 失能或死亡(D)以上皆是。
232. 雇主於實施體格檢查後,發現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雇主應如何處理?(A) 縮短工作時間(B)給予防護具(C)減輕工作量(D)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233.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A)40人以上(B)50人以上(C)60人以上(D)100人以 上 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 工健康保護事項。
234.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A)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B)設置 安全衛生組織(C)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D)以上皆是。
235. 雇主不得使(A)未滿16歲(B)未滿17歲(C)未滿18歲(D)未滿20歲者 從 事坑內工作、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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