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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 103年 - 103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43282
103年 - 103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43282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住居所在臺中,有販賣毒品前科。某日住居所在桃園之乙向甲購買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相約在桃園火車站交貨完畢。乙攜帶該毒品至臺北市某夜店施用,適逢警察 臨檢,查出上情,將甲、乙均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對 於甲、乙是否均有管轄權?請敘述理由詳加說明。假若乙嗣因車禍死亡經臺北地方 法院為不受理判決,該法院可否就甲之部分續行審理判決?其理由為何?(25 分)
二、甲有多次搶劫前科,無正當職業,且居無定所,又利用夜間乘騎偷來之機車,在小 巷內看見一女子乙單獨行走,遂騎車自乙後方強行搶走皮包,內有現金及手機等貴 重物品。乙高喊求救,適有騎士丙路過伸出援手,自後追隨甲,直至甲進入一家電 動遊戲場。丙立即以電話報警,警察迅速趕到逮捕甲。問警察可否以現行犯逮捕甲, 或以何理由將甲帶回警局詢問?甲矢口否認搶劫,警方於法定期間解送地方法院檢 察署由檢察官訊問,檢察官欲聲請羈押,問應以何理由為之?是否符合預防性羈 押要件?(25 分)
三、甲明知搖頭丸 MDMA 為第二級毒品,仍基於營利而販賣之犯意,在所服務之 KTV 場所,以一顆新臺幣 500 元之價格,賣給來店消費之客人。某日警員乙得到上述情 資,喬裝客人與友人一起前往唱歌,甲熱情招待,與乙等相談甚歡。甲主動詢問乙 等人要不要助興的東西,並告知搖頭丸之價格,乙等佯與之應和。甲隨之取出搖頭 丸 6 顆賣給乙,乙交付 3000 元予甲後,乙立即表明警察身分,當場逮捕甲,並扣 得搖頭丸 6 顆。問扣案之搖頭丸,有無證據能力?假若甲係被動應乙之要求提供助 興的東西而拿出搖頭丸販賣,扣押之搖頭丸,有無證據能力?均請詳細敘明理由。 (25 分)
四、甲因故買贓物罪經警移送檢察署,但檢察官因無法證明該物係失竊之贓物,而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嗣因竊賊乙出面指認是甲以低於市價向其收購。問檢察官可否重啟 偵查,再行起訴?假若甲一開始即坦承故買贓物罪證明確,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 分,並命被告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被告完全遵守,緩起訴期間竊賊乙出面指 認是甲與乙共同竊盜。問檢察官可否重啟偵查,再行起訴?如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 嗣竊賊乙出面指認是甲與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否重啟偵查,再行起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