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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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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稽核查核法規遵循測驗題庫(二):授信業務#24243
科目:
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8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選擇題 (80)
1.辦理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時,查詢人員於查詢前應先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如本行授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等)或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者始可辦理查詢。 (A)O(B)X
2.單位辦理聯徵資訊查詢時,應先取得當事人(被查詢人)書面同意,且同意書應填寫日期,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 (A)O(B)X
3.辦理聯徵查詢作業,對於查詢人員列印之「Z50會員查詢紀錄資訊」,應由查詢人員辦理勾稽每筆所查資料。(A)O(B)X
4.單位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信用資料,需加印本行代號及查詢人員代號之電子浮水印標識,以供查證識別及維護客戶個人資料之安全性。 (A)O(B)X
5.辦理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時,為作業簡化考量,其查詢及勾稽人員得為同一人。 (A)O(B)X
6.單位辦理聯徵中心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應加印「本行代碼」、「系統登入者分行別」、「系統登入者員編」之電子浮水印標幟,以落實聯徵資料之控管。 (A)O(B)X
7.單位辦理股票質押之授信覆審查詢聯徵中心「B71公司股票被質押資訊」,應取得受查公司之書面同意始得辦理查詢,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風險。 (A)O(B)X
8.單位受理擔保品為房屋之授信案件,最遲應於撥貸前向借款人解說「消金貸款客戶須知說明書」內容並請借戶簽署。(A)O(B)X
9.辦理房貸案件應於對保時請客戶簽署「房貸特別提醒事項」,以確保客戶權益。(A)O(B)X
10.辦理授信案件時,應檢附授信利率評計表,以適時反映市場利率水準,健全利率風險管理,並提供授信戶公正及透明之定價模式,確保借貸雙方權益。 (A)O(B)X
11.承作法人授信案件,所徵提之資產負債表貸方科目「股東往來」發生貸餘時,應徵提墊款股東之「股東債權居次同意書」。 (A)O(B)X
12.單位受理客戶申請貸款,填寫授信申請書時,經辦人員應逐條向借款人及保證人解說「消金貸款客戶須知說明書」後,再請借款人簽名確認,以避免違反金融消費保護法之風險。(A)O(B)X
13.辦理貸款續約案件時,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可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該公司負責人個人資料。 (A)O(B)X
14.單位辦理徵、授信業務,徵提之最近期會計師財簽報告書時,亦應查詢聯徵N20項目(會計師簽證上市櫃公司及受懲戒紀錄資訊),以確認該會計師有無受懲戒紀錄。 (A)O(B)X
15.單位受理消金案件,應請主保債務人簽署「消金貸款客戶須知說明書」,以避免違反金融消費保護法之風險。 (A)O(B)X
16.辦理授信案件之資金用途為「公司營運週轉金」,若該筆授信案之保證人為公司負責人時,則該筆貸放資金得轉入保證人帳戶。
(A)O(B)X
17.對自行增貸案件,原資金用途為購置房屋,嗣後再另行增貸時係將原貸金額或餘額加計增貸金額另行撥貸,並清償原貸,應以週轉金或修繕房屋名義貸放,以納入銀行法第72-2條控管範疇。 (A)O(B)X.
18.辦理以不動產抵押貸款授信案件,如果有申貸成數偏高或建物預估造價成本高於本行規定之標準造價,應提供資料佐證或敘明原因。 (A)O(B)X
19.擔保品鑑價應依本行規定以二案例與鑑估標的之差異進行比較分析,以決定鑑估標的之每坪單價。 (A)O(B)X
20.單位辦理徵信作業,應於「放款查詢系統」列印該授信戶之關係戶授信明細,以檢視人工填製之授信案件「關係戶授信明細表」內容是否一致,以避免影響審核人員對本行整體承擔風險判斷之風險。 (A)O(B)X
21.單位辦理不動產授信案件,所徵提抵押權書類中之「土地、建築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應由借款人選擇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種類及擔保範圍。【(A)O(B)X
22.辦理建築融資撥貸前,應取得建商與營造廠商之承攬契約,影印留存;營造廠商未將法定抵押權預為登記者,應徵提營造廠商出具表明截至聲明日止,建商就系爭承攬工程所生之債務皆已清償之切結書;已預為登記者,應徵提營造廠商出具「承攬人法定抵押權拋棄書」。 (A)O(B)X
23.以動產或有價證券設定質權為擔保之授信案件(存單質借除外),不論為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均應填具擔保物提供證。 (A)O(B)X
24.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若考量債權確保可再徵提最多一名一般保證人。【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為強化本身信用條件,主動向本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 (A)O(B)X
25.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雖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但如借款個案有共同借款之事實(如不動產所有權為二人以上共同持分),且借款申請書載明共同申請借款之情事時,仍得徵提共同借款人,惟須加簽切結書。 (A)O(B)X
26.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於簽定抵押權設定契約時,應由擔保物提供人自行選擇設定「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亦應一併由客戶自行勾選。 (A)O(B)X
27.辦理法人戶授信案時,所徵提之董事會同意借款決議錄金額不得空白。 (A)O(B)X
28.單位新承作授信案件時,需徵提「辦理貸款案件檢核表」,以檢核案件來源、借款人財資力、資金用途之合理性。 (A)O(B)X
29.辦理不動產塗銷作業,應查詢列印該債務人「客戶歸戶資料」,以判斷聯行間有無剩餘主從債務,以免逾越單位抵押權塗銷授權權限(聯行若尚有主、從債務需聯行同意塗銷)之風險。 (A)O(B)X
30.辦理法人戶授信總額達二千萬元以上,即應查詢聯徵N20-會計師簽證上市櫃公司及受懲戒紀錄資訊或金管會會計師懲戒紀錄,以查證會計師是否經主管機關懲戒。 (A)O(B)X
31.授信案件初次撥貸時若票債信查詢日已逾一個月,應同時對借款戶及保證人之票債信重新辦理查詢且無重大變動始予以撥貸。 (A)O(B)X
32.辦理授信業務,應主動自貸放日起算15個營業日內通知或掛號郵寄「與正本相符」之借據或授信契約書影本予主債務人收執,並留存寄送憑證。 (A)O(B)X
33.營業單位辦理有增建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不動產擔保案件,應徵提「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切結書」或佐證文件。 (A)O(B)X
34.依本行「成屋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餘屋貸款案件最高貸放成數不得逾鑑估淨值之七成,且貸款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本行授信總餘額百分之二十。 (A)O(B)X
35.營業單位辦理成屋貸款,每戶還款塗銷金額不得低於每戶借款金額之1.2倍,以促使授信戶加速售屋後之還款。 (A)O(B)X
36.辦理授信業務,於貸放日後15個營業日內若經通知並由主、保債務人親自領取借據或授信契約書影本者,單位應設簿登記領取紀錄留存備查。 (A)O(B)X
37.營業單位辦理不動產鑑估作業,應於鑑估報告中應敘明該鑑價案例最近1年內鑑價資料以做為參考資料。 (A)O(B)X
38.辦理擔保授信案件時,應以本行設定第一順位者為限(包括連續次順位抵押),但本行若係辦理第二順位(含)以上者,應一律送總行核定。 (A)O(B)X
39.營業單位對股票擔保融資案件,若有擔保維持率不足之情形,應於次營業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須償還(部份)放款或將不足款匯入本行開立之備償專戶中,否則單位應立即處分或變賣擔保物,以維本行債權。 (A)O(B)X
40.依「股票擔保融資處理要點」第4條規定,基於風險分散原則,對同一公司辦理質權設定之股票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累計融資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0億元。 (A)O(B)X
41.辦理股票擔保融資案件,應於撥貸前(含額度動用),至行內網路查詢同一公司股票融資佔其實收資本額比率,以落實限額控管。 (A)O(B)X
42.辦理擔保授信案件,係由保證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案件時,其抵押權應同時設定借款人及保證人為債務人。 (A)O(B)X
43.辦理工程履約保證案件,應按季追蹤工程進度,以覈實檢視保證解除是否合宜。(A)O(B)X.
44.單位辦理建築融資投保之營造綜合保險,應於保險契約加註優先給付本行之「債權人附加條款」,以維本行債權。 (A)O(B)X
45.單位辦理中央銀行管制之土地抵押貸款案件,應檢附「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檢核表」,以審視該案之貸放成數並確認擔保品及還款來源,以落實授信前央行規範事項檢核作業。 (A)O(B)X
46.授信戶未能依約繳付利息者或分期攤還達一個月者,須含關係戶一併辦理覆審工作以確保債權,且視情況需要得隨時再辦理覆審。 (A)O(B)X
47.受理客戶提前清償或非依契據約定還款時,得接受客戶以口頭約定或電話通知由客戶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轉帳還款。(A)O(B)X
48.辦理以房屋為擔保之貸款,應徵提房屋貸款切結書,切結該案資金用途為其實際資金用途。 (A)O(B)X
49.辦理放款代償時,應於撥款代償當日以「本行」名義將代償款項匯入借款人指定之原貸款行庫帳號,並於匯款單之匯款人填註本行及單位名稱,且於附文欄位加註規定之相關代償文義。 (A)O(B)X
50.辦理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空地擔保案件,所徵提「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切結書」,應檢附二項以上相關證明文件,並留存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照片於切結書下方,以作為日後向法院舉證為債務人所有而併附拍賣之依據。 (A)O(B)X
51.營業單位承作以房地不動產為擔保案件之火險投保作業,於續約因重新鑑價致建物總價較前次鑑價提高者,若借款金額較建物鑑價金額為高時,應將增加金額追加投保火險。 (A)O(B)X
52.營業單位辦理央行土地抵押貸款管制措施規範之土地抵押貸款,核貸條件中應保留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之一成金額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與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一成者。 (A)O(B)X
53.辦理工程合約貸款業務,對授信戶所徵提之書面付款承諾書應徵提由「定作人」簽立之格式。 (A)O(B)X
54.單位對特別覆審戶(如授信對象存款遭假扣押)應由營業單位優先辦理覆審,並填製「特別覆審戶追蹤記錄表」,概述發生原因、近期繳款情形並評估影響結果,再由總行覆審人員辦理後續覆審事宜。 (A)O(B)X
55.單位辦理不動產鑑估作業,其估價報告有效期限為一年,並應於換約時重新製作估價報告。 (A)O(B)X
56.為確實掌握擔保物使用狀況,營業單位於辦理擔保續約案件時,應對擔保物之現況實勘拍照留證。 (A)O(B)X
57.辦理徵提契據作業,有關不動產擔保案件專用之聲明書,應由借款人簽章確認無租賃或借用關係存在。 (A)O(B)X
58.單位辦理信保案件應留存查詢借戶關係人之票信查詢結果,以避免遭信保基金不代償之風險。 (A)O(B)X
59.授信之續約案件,擔保品重新鑑價時,其火險應自動續保。【保險金額最低得以建物鑑價淨值、貸款金額及本行行內網路之「火險試算表」金額,三者取其低者投保】 (A)O(B)X
60.辦理土地融資授信案件,依本行「購置建築用地暨興建房屋融資貸款作業要點」規定,應徵提授信戶簽立之「土地融資切結書」,以避免影響本行債權之確保。 (A)O(B)X
61.辦理提供股票為擔保品之授信戶貸放後管理,應於每週第一個營業日列印前一營業日之股票擔保(含副擔保)融資維持率明細表,以了解股票維持率是否依相關批覆條件辦理。 (A)O(B)X
62.辦理放款代償作業,對代償原貸行庫前貸餘額後所餘之差額部分,應請借款人同意由本行以圈存方式限制借款人動用,俟確認本行已成為擔保物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後,方予以動用。 (A)O(B)X
63.辦理自他行庫轉貸購地興建房屋案件,撥貸時應以本行名義匯至原貸行庫代償前貸,且應於貸放後至少每半年赴實地瞭解土地使用情形及追蹤其興建計畫之執行情形。
(A)O(B)X
64.單位對擔保品上有第三人公司(係指公司、合夥、及負責人非不動產所有權人之獨資商號)於現址營運者應徵提擔保品提供人出具之切結書,以避免影響日後擔保品處分之風險。 (A)O(B)X
65.辦理授信案所簽立之本票,若有未載明發票日者,易因票據應具備要項不完整致衍生影響債權文件效力之風險。 (A)O(B)X
66.辦理擔保授信代償案件,應於借款撥付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取得塗銷後之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並存放於資料袋備查者,確認完成塗銷前貸之抵押權設定,以維護本行權益。(A)O(B)X
67.辦理股票融資撥款作業,為簡化作業流程,毋須每次客戶提供擔保時,皆徵提「證券擔保物提供證」。(A)O(B)X
68.辦理土地抵押放款之新貸案件,其不動產鑑價報告書應由二人以上人員共同會勘蓋章確認。 (A)O(B)X
69.單位辦理信保案件,票、債信資料逾查已逾一個月者應重新複查,以避免恐遭信保基金不代償及影響債權確保之風險。 (A)O(B)X
70.單位對信保基金之案件,若其信保基金保證書要求輔導企業辦理增資改善以財務結構者,單位應留存輔導軌跡,以避免若客戶有惡化時則有遭信保基金不代償之風險。 (A)O(B)X
71.單位辦理建築融資授信案件,應於首次動撥前申請抵押物地籍謄本,以複查是否有不利本行債權確保之情事。(A)O(B)X
72.辦理授信覆審作業時,若發現授信戶或保證人之信用卡有遲延繳納紀錄時,應詳實於覆審報告表內揭露,才能避免誤導審核人員對授信戶整體信用狀況之判斷,而影響債權確保。 (A)O(B)X
73.單位辦理土融案件時,應依本行「購置建築用地暨興建房屋融資貸款作業」規定,請申請人提供購地付款條件之相關文件資料,憑供查證購地「取得成本」之真實性。 (A)O(B)X
74.辦理覆審作業時,倘借戶或保證人有潛在風險徵兆或債信異常情形、或主債務大幅增加等情形時,應於覆審報告揭露,以供研判借保戶整體債信或供瞭解是否過度舉債。 (A)O(B)X
75.單位辦理授信覆審作業時,應於授信覆審報告表上依鑑價結果填寫不動產貸放成數,以有效控管貸後管理。 (A)O(B)X
76.單位辦理授信覆審作業,應至經濟部工商網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以了解公司停歇業情形,有效掌握公司營運狀況。 (A)O(B)X
77.依本行作業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案件,如果保證期間已逾二年時,應呈報總行核准後始予貸放,不得逕以加收保證手續費方式辦理。 (A)O(B)X
78.營業單位辦理汽車貸款,自貸放日起算一個月內,應通知或掛號郵寄「與正本相符」之借據或授信契約書影本予主、保債務人(立約人)收執,並留存寄送憑證或設簿存查。【自貸放日起算15個營業日內】 (A)O(B)X
79.辦理覆審作業,對所提供設定抵押之擔保品為空地,經覆核拍照顯示其上有新增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時,若為借款人興建者,應徵提「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切結書」及應檢附文件(如:稅單或水單或電費單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債務人所有之文件)至少二項,茲以證明為借款人所有。 (A)O(B)X
80.辦理覆審如發現授信戶近期財務營收異常或有違反財務承諾或債務劇烈等情事,應於覆審報告中敘明原因並提出改善措施。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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