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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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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稽核查核法規遵循測驗題庫(五):法令規範#25060
科目:
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1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選擇題 (15)
1.辦理徵信作業時,應加強對集團整體營運分析評估,以確實掌握借戶還款來源,詳實評估營運狀況及償還能力覈實撥貸,以維本行債權。 (A)O(B)X
2.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A)O(B)X
3.對借戶財務狀況惡化,以增補契約展延本金、或依「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辦理續借、展延及協議清償者,應列入第Ⅱ類授信資產評估。 (A)O(B)X
4.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連帶保證契約重要條款應以醒目方式記載保證債務範圍及最高限額保證之意義等重要交易資訊。 (A)O(B)X
5.銀行辦理授信,如已徵提本行活期存款設值且十足擔保之案件,得不計入授信總餘額之範疇。 (A)O(B)X
6.銀行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A)O(B)X
7.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A)O(B)X
8.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百分之三】 (A)O(B)X
9.銀行法所稱有利害關係者,包含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A)O(B)X
10.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 (A)O(B)X
11.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不得逾十五年】 (A)O(B)X
12.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 (A)O(B)X
13.為落實法令遵循自評檢核,檢核人員與受檢人員不得同一人。 (A)O(B)X
14.商業銀行負責人及職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以外之任何職務。 (A)O(B)X
15.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即使因投資關係,亦不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