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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國際經貿法律:國際公法#29173
科目:
國際公法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際公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任何實體若屬國際法主體,其所需具備之條件為何?國際組織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 地位?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本組織是否得為會員國國內法以及國際法之主體?試 請參照學術與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
二、國際法在國內法中之效力為何,長久以來學者間曾提出不同的學術主張,包含有 一元論、二元論以及折衷說,請說明這三種理論各自的基本立場為何?(13 分) 又在美國、英國與我國的憲政體制中,條約是否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請依序說明 之。(12 分)
(一)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二)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三)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四)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五)多邊投資保障局(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四、「普遍管轄原則」(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國際法領域中究指何意? (7 分)國家應如何判斷何種犯罪行為,得受普遍管轄?(8 分)又依當今之國際 法規定,何種犯罪行為係屬普遍管轄的範疇?(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