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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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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24857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請申論全件移送原則之意義。(25 分)
二、少年事件調查報告之功能,係在於協助少年法院法官調查少年非行或虞犯事實,發 掘行為背後成因,瞭解少年需保護性之有無,提供少年法院法官決定宜否為保護處 分,請申論調查報告內容涵蓋項目。(25 分)
三、丁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監控某國中不良幫派組織,查知該組織成員綽號「黑玫瑰」 之少年(國中生未滿 18 歲)與同校同學數十人(均為未滿 18 歲之少年)組成「玫 瑰」幫之犯罪組織,在校園內進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媒介同校之學生與他人 為性交易等犯罪行為,認有對該組織首腦「黑玫瑰」、少年成員之住處、學校等處 搜索之必要,因而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刑事庭輪值法官聲請搜索票,請申論此時 值班法官應否核發搜索票?(25 分)
四、請申論外國少年在我國從事犯罪行為或有虞犯之情形,經少年法院為處分或刑之宣 告後,後續應如何進行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