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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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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物: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41844
科目:
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有 A 地一筆,甲與乙於民國 104 年 2 月 2 日訂立 A 地買賣契約,約定價款為新 臺幣 1000 萬元,乙旋即付清價款,甲乃將 A 地交付乙占有使用。因甲遲未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遂於同年 4 月 1 日以甲為被告,訴請甲移轉登記 A 地所有 權,但甲嗣於同年 7 月 15 日經法院宣告破產確定,並指定丙為破產管理人。試問 乙得否續以丙為被告而請求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5 分)
二、甲於 104 年 2 月 2 日受破產宣告,並由法院選任乙為破產管理人,戊為監查人。嗣 丙於同年 3 月 2 日以乙、丁為被告,主張甲、丁曾向其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並 約定由甲、丁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屆期未履行,乃訴請乙、丁連帶清償債務。第一 審法院判決丙勝訴,乙未經戊同意而提起上訴,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以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乙抗辯前開支付命令所載地址不實,甲涉有偽造文書罪嫌,並不備執行名義要 件。試問執行法院就該支付命令已否確定,是否仍得予以審查,而不受該確定證明 書之拘束?(25 分)
四、甲為執行債權人,乙為執行債務人。強制執行程序中,因乙所有 A 屋經多次拍賣未 果,乃由法院命付強制管理,並以甲為管理人,甲乃將 A 屋出租丙。在強制管理期 間,該不動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為新臺幣 100 萬元。甲未於解繳管理收益於執 行法院前,先行代為扣繳稅款,且執行法院於作成分配表時,將乙上述欠稅列入普 通債權,經乙聲明異議,請求將分配表所載 100 萬元稅款,由普通債權更正為第一 優先債權時,甲反對更正。試問乙有無救濟之道?(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