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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 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土地登記#58590
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土地登記#58590
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 2 人於民國(下同)97 年分別出資 100 萬元及 200 萬元共同購買 A 地,約定 按出資比例分別共有 A 地,並向登記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登記機關將 2 人之應有部分誤登為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而 2 人均未察覺。嗣甲於 98 年死 亡,其登記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由配偶丙及子丁、戊繼承取得,並登記為 3 人公同 共有。99 年,丙、丁將其 A 地該公同共有部分全部出售予不知情之己,並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100 年,乙始發現其 A 地所有權登記錯誤之情事,遂向登記機關請求更 正登記。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分析本題設例中乙與登記機關間之法律關係。 (25 分)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對於「越界建築之建築物」「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 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及「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何規範? 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三、甲、乙 2 人共有 A 地一筆,其應有部分依序為四分之三及四分之一。甲將 A 地全部 設定登記地上權予丙,丙並於該地上建築 B 房屋(非區分所有建物),且辦竣房屋 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後,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出賣予丁。試問:於本題設例 中,當申辦 A 地之地上權設定登記及甲之應有部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土地登記相關 法令規定,登記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上記明(或切結)之事項為何?請分別說明 之。(25 分)
四、依登記機關之土地登記簿記載,A 地登記為神明會所有,其管理人為甲;地籍清理 條例公布施行之後,A 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依該條例規定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對象。 試問:該 A 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對象後,其管理人甲依法應為之 事項為何?請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