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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國際公法#53354
科目:
國際公法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際公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1969 年 5 月 23 日訂立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提到「強制規律」的概念,「強制規 律」又被稱為「絕對法」(jus cogens),依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意見,禁止奴隸 買賣和滅絕種群等公約都是國際法上的「絕對法」;另一方面,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 會議是 1815 年維也納公會(Congress of Vienna)之後在歐洲舉行的最重要大型國際 會議;然而 1975 年 8 月 1 日簽字的《歐洲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會議最後議定書》形 式卻是採用君子協定方式,因而被公認是一種「軟法」。由上述兩個例子看來,「絕 對法」和「軟法」是不同的國際法概念,試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學者意見, 分析說明「絕對法」和「軟法」的意義及效力有何不同。(25 分)
⑴人造島的地位。(5 分)
⑵公約第 121 條有關島嶼的規定。(10 分)
⑶公約第 13 條有關低潮高地的定義,以及該高地的低潮線何時可作為測算領海寬度 的基線。(10 分)
三、1957 年 5 月 24 日臺北民眾在美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前抗議美國軍事法庭將殺害中華 民國國民劉自然的美軍雷諾(Reynold)判決無罪,不料群情激動竟然發生侵入美國 駐中華民國大使館的事件,中華民國政府立刻出動軍警維持秩序並將侵入的民眾驅 逐,事後,中華民國政府向美方道歉、賠償損失並將涉嫌人民依法判罪,這是因為 中華民國違反了外交使館的不得侵犯權。試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範意旨, 說明外交使館在接受國內的特殊地位與不得侵犯權之涵義。(25 分)
⑴試依據 1930 年《國籍法公約》,說明國家對於一位具有其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士, 要如何行使外交保護權?(10 分)
⑵試依據引渡法,說明中華民國在考慮引渡時,為什麼一定會考慮國籍因素?(5 分)
⑶試依據國際法院 1955 年 4 月 6 日對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的判決,說明索 償國在何種情形下無法為受害人進行索償程序?(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