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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 -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第三章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Q163) 1-100#17426
106年 -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第三章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Q163) 1-100#17426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選擇題 (100)
3-1 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有下列那些好處:A降低壽險業之避險成本 B降 低保戶的匯率風險 C有助於保險市場國際化 D因應客戶需求 (A)ACD(B)BCD(C)ABCD(D)ABD。
3-2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 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 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A)每週(B)每季 (C)每月(D)每日 進行回溯測試。
3-3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 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 一次,以至少多少比例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A)90%(B)99%(C)95%(D)85%。
3-4 某人壽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其資格 條件,下列哪項不符合規定(A)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六十(B)最近一年內未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C)最近一年內未有主管機關重大裁罰(D)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月至少控管乙次。 .
3-5 某人壽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其資格 條件,下列哪項不符合規定(A)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 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五十(B)最 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C)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百 分之三百(D)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月至少控管乙次。
3-6 某人壽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其資格條件,下列 哪項不符合規定(A)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B)國外投資部 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C)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 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 排名前百分之七十(D)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一百八十。
3-7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 礎、樣本期間更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 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幾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 測試(A)七個(B)三十個(C)十個(D)二十個。
3-8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 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 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A)每季(B)每週 (C)每年(D)每月 進行回溯測試。
3-9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 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A)每日(B) 每季(C)每週(D)每月 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 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3-10 某人壽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其資格 條件,下列哪項不符合規定:(A)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B)最近一年內主管 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 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七十(C)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月 至少控管乙次(D)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3-1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依保險事故區分,分為(A)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B)死亡 保險及生死合險(C)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D)死亡保險及生存保險
3-12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 司依 照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為(A)生存保險(B)生死合險(C)終身保險(D)死亡 保險
3-13 養老保險就是將哪兩種保險結合在一起的保險(A)定期保險及生存保險(B)定期保險及死亡 保險(C)終身保險及死亡保險(D)終身保險及生存保險。
3-14 年金保險,以年金給付始期分類,分為:A即期年金保險 B遞延年金保險 C終期年金保險 (A)ABC(B)AC(C)AB(D)BC。
3-15 年金保險,以交付保費方式分類,分為:A限期繳費年金保險B躉繳年金保險C分期繳 費年金保險D遞增繳費年金保險(A)BC(B)CD(C)AB(D)AC
3-16 年金保險,以年金給付方式分類,分為:A終身年金保險B附保證期間之終身年金保險 C附保證金額之終身年金保險D.定期生存年金(A)ABC(B)BC(C)AD(D)ABCD。
3-17 年金保險,以年金給付額是否固定分類,分為:A定額年金保險 B確定年金保險 C變額年金 保險 D不確定年金保險(A)AD(B)BD(C)BC(D)AC。
3-18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A)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 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辦理(B)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不受 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限制(C)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不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 規定限制(D)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辦理。
3-19 96年7月18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額, 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A)業主權益百分 35%(B)資金45%(C)資金35%(D)業主權益45%。
3-20 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何者為限 A國外不動產 B國 外有價證券C國外基金 D投資國外保險公司 E外匯存款(A)CDE(B)ABC(C)ABD(D)BDE。
3-2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外國銀行:指A、全世界銀行資本排名居前五百名 以內B、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C、世界銀行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D、全世界銀 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銀行(A)ACD(B)ABC(C)ABD (D)BCD。
3-2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國內信用評等機構:指A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 B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C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D標準普爾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AC(B)ABD(C)ACD(D)BCD。
3-23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A)限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B)限中華民國境外之 銀行(C)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D)限存放於外國銀行。
3-24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得存放之銀行包括:A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 B在中華民國境 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C全世界銀行資本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銀行 D全世界銀行 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銀行(A)ABCD(B)AB(C)CD(D)ABC。
3-25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A、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 建計畫重大投資案B、衍生性金融商品C、國外不動產D、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 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A)ABCD(B)ACD(C)ABC(D)BCD。
3-26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A)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B)國外不動產(C)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D)衍生性金融商品。
3-2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哪些為限?A.外匯存款 B.國外有價證券 C.設立或投 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 事業 D.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A)BCD(B)ABC(C)ABD(D)ACD。
3-28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下列哪項不包含在內:A不動產 B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劃重大投資案 C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D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A)A(B)AD(C)CD(D)BC (E)ACD。
3-29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A)業主權益 3%(B)業主權益5%(C)資金5%(D)資金3%。
3-30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A)結構型商品(B)以外幣計價之商業 本票(C)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D)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 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3-31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A)結構型商品(B)以外幣計價之商業 本票(C)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D)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 憑證
3-32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A、結構型商品 B、資產證券化商品 C、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 D、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A)BCD (B)ABC (C)ACD (D)ABCD。
3-33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A)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 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B)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存單、浮動利率中 期債券 (C)結構型商品 (D)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3-34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的項目:A、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之經建重 大投資案B、衍生性金融商品C、國外不動產D、依不動產証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A)ABC (B)ACD (C)ABCD (D)BCD。
3-35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 憑證之種類包括:A、股票B、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C、公司債D、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 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A)ACD(B)BCD(C)ABC(D)ABCD。
3-36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 交易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其發行或保證公 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A-級(B)A+級(C)A-級(D)BB B+級 或相當等級以上。
3-37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 BB+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 合計(A)該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十二或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孰高者 (B)該保 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十二 (C)該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十二或 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孰低者 (D)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
3-38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於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或相 當等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 保險業(A)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十(B)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十(C)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 分之二(D)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3-39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 相當等級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 該保險業(A)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B)依本法第146條之4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D)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十。
3-40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於股票、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非本 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A)業 主權益百分之四十(B)依本法第146條之4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C)依保險法第 146條之4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D)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十。
3-41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證券投資基金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多少資金比 例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A)資金5%(B)資金2%(C)業主權益5%(D)資金3%。
3-4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項目,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不包括(A)對沖基金(B)避險 基金(C)私募股權基金(D)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3-43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包括:A. 不動產資產信託基金 B.指數型基金 C,證券投資基金 D.商品基金 (A)ABD(B)BCD(C)ABC(D)ABCD。
3-44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於A、指數型基金B、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C、私募股權基金D、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每一國外指數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 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A)ABD(B)BCD(C)ACD(D)ABC
3-45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核定國外 投資總額之多少比例(A)20%(B)40%(C)50%(D)30%
3-46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公 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 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AA-級 (B)A+級 (C)A-級 (D)BBB+級 或相當等 級以上。
3-47 保險業資金投資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 外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種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A)BBB+級(B)BBB-級(C)BB B級(D)A-級。
3-48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其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 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多少比例,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 發行總額百分之十(A)3%(B)1%(C)2%(D)5%
3-49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其投資對沖基金及私幕股權基金,單一基 金投資總額超過該保險業(A)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二 (B)可運用資金萬分之五(C)業主權益萬 分之五(D)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一 以上者應提報該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始得投資。
3-50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何處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 管理 對沖基金歷史須滿二年以上,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二億元或等值 外幣(A)盧 森堡(B)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C)英國(D)美國。
3-51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 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A)滿三年(B)滿二年(C)滿一年(D)滿五年 以上, 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二億元或等值外幣。
3-52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 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多久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 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A)滿二年(B)滿三年(C)滿五年(D)滿一年。
3-53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 家主 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 權基金之 資產不得少於多少美元或等值外幣(A)美金二億元(B)美金五億元(C)美金三億 元(D)美金一 億元。
3-54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於A對沖基金 B私募股權基金 C基礎建設 基金 D商品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二,且其單一基金 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A)AC(B)CD(C)BC(D)AB。
3-55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包括:A資產基礎證券 B 商業不 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C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D抵押債務債券(A)ACD(B) ABCD(C)ABD(D)ABC。
3-56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多少比例,對 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 (A)10%(B)20%(C)40%(D)30%。
3-5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 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 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種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A)BBB+(B)AA(C)AA-(D)A。
3-58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20%,對每一資 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A)1%(B)2%(C)4%(D)5%。
3-5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於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其對每一國外政府機構所發行 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A)百分之一(B)百分之三(C)百分之十(D)百分之 五。
3-60 保險業對國外不動產之投資(A)以所投資之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B)以所投資之 不動產有收益者為限(C)以自用不動產為限(D)以所投資之不動產即時利用者為限。
3-61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其資產池之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 須達幾分以上(A)五百五十分(B)五百分(C)六百八十分(D)八百分。
3-62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其投資之國外不動產,應經當地合格之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 取得 後應於公司網站揭露下列事項:A國外不動產所在地 B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 明資料 C權 屬狀況、面積及使用情形 D標的受法令規定之使用管制(A)ACD(B)A B(C)BCD(D)ABC。
3-6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於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須 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種級或相當等級以上(A)AA-級(B)A級(C)BBB +級(D) A-級。
3-6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但書規定,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且無該辦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所列 情事者,其資金得從事下列投資項目運用:A.大陸地區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B.大陸地區集 中市場交易股票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 C.大陸地區之公司債 D.大陸地區之 證券投資基金(A)AB(B)BC(C)CD(D)AD。
3-65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12-1條第1項所稱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係指保險業 經主管機關核准_____直接出資設立並專以 購置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不動產為設立之目的(A)百分之百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八十
【已刪除】3-66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1條第3項規定,保險業及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每一標的物,其購入時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面積,應達該不動產標的物總持有面積之 ________ 直接出資設立並專以購置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不動產為設立之目的 (A)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六 十 (D)百分之五十 (E)已刪除
【已刪除】3-67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1條第4項規定,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業務範 圍,以A.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運或處分不動產 B.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 運或處分不動產相關權利 C.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為限 (A)B (B)AB (C)BC (D)A。
3-68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1條第4項規定,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得向外 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且其資金用途以下列何者為限:A. 支付經營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成本及費用 B.存於金融機構 C.投資政府所發行之公債、國庫 券(A)AB (B)ABC (C)AC (D)A。
3-69 保險業得以下列哪種方式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A、以自己名義取得國外及 大陸地區不動產B、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A)B(B) 以上皆非(C)AB(D)A。
3-70 保險業對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A)百分之二十(B)百 分之三十(C)百分之四十(D)百分之十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71 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規定向 (A)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B)中央銀行 (C)經濟部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請許可。
3-72 保險業及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其投資之國外不動產後,應於公司網站揭露哪些 事項 A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地 B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 C權屬狀況、面積及 使用情形 (A)BC (B)ABC (C)AC (D)AB。
3-73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業者須符合下列哪些條件,方得 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A、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B、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 C、 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A)A B C(B)A B(C)B C(D)A C 。
3-74 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者,得依本辦法從事 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 不得投資下列哪些項目:(A)大陸地區店頭市場交易股票(B)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C)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D)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
3-75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風險監控管理措 施,應 包括有效執行之A、風險管理政策B、風險管理架構C、風險管理制度D、 風險管理程序 (A)BCD(B)ACD(C)ABC(D)ABCD 。
3-76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規定,人身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事項下公開揭露從事本 條第1項各款資金運用之 (A)投資總額 (B)信用評等等級 (C)投資總額及損益情形 (D)損益情 形 ,並於每季更新一次。
3-7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 應包括A、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B、書面分析報告之制作C、交付執行之紀錄D、檢討報告 之提交(A)ABC(B)ACD(C)BCD(D)ABCD 等,其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3-78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 應包括書面分析報告之製作、交付執行之紀錄與檢討報告之提交等,其相關資料應至少 保存(A)五年(B)二年(C)一年(D)三年
3-79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保險法第139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為(A)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B)衍生性金融商品(C)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 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D)國外不動產之國外投資
3-80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保險法第139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為(A)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B)衍生性金融商品(C)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 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D)國外不動產之國外投資。
3-81 保險業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同意者,得 在該保險業資金多少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A)15%(B)25%(C)20%(D)10%
3-8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應包括有效執行之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架構及風險管理制度,其中風險管理制度 應涵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類別之A.識別B.衡量C.監控D.報告(E)限額控管 (A)BCD(B)ABC(C)ABCD(D)ABCE 之執行及變更程序。
3-83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其資金25%,須符合下列哪些規定:A最近一年無受主管 機關重大處分情事 B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 C經 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評估辦理國外投資有利其經營 D檢具含風險管理制度 相關說明之完整之投資手冊(A)ACD (B)BCD (C)ABD (D)ABC。
3-84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其資金30%,除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哪項規定(A)最近一年無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情事(B)董事會中設有 財務管理委員會,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C)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 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D)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250%以上。
3-85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其資金35%者,除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哪些規定:A.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 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B.最近二年無受主管機關罰鍰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 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C.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 門及風控長,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D.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 理委員會或風險控管部門定期控管(A)ABD(B)ABCD(C)ACD(D)ABC
3-86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者,應除符合下列哪些規定:A、 取得國外投資總額提高至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之核准已逾一年 B、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 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控管部門定期控管C、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 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級為AA-級 或相當等級以上D、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A)ABD(B)ABCD(C)ACD(D)ABC。
3-87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所稱重大處分情事,指經主管機關 核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A)二百萬元(B)一百萬元(C)五十萬元(D)三百萬元 以上者。
3-88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1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A、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B、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C、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D、經營該業務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同一幣別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 (A)ABC(B)AC(C)BCD(D)AB。
3-89 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 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A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 或相當等級以上 B最近3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C最近 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D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 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A)BD (B)CD (C)AB (D)AC。
3-90 保險業投資之國外資產得委由保管機構保管或自行保管,其保管機構應為最近一年經國 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AA+級(B)A-級(C)BBB+級(D)AA-級 或相當 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3-91 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達A、資金百分之三十B、資金百分之三十五C、國外投資 金額達美金五億元D、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十億元以上者,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之有價證券及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其國外投資有價證券應集中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且保管機構不得超過五家(A)BD(B)AB(C)AC (D)BC
3-92 保險業投資於下列何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5%:A、經國 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之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B、 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C、資產池個別資產之信用評等等 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BBB-級之抵押債務債券D、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 E、國外不動產(A)CDE(B)ABC(C)ABCDE(D)BCD。
3-93 保險業有下列何者情事者,得投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 (A)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250%(B)最近一年有國外投資違反本法受重 大處分情事(C)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220%,且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AA級以上者(D)董事會未設置風險控管委員會,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 險擔管。
3-94 保險業於何時之時點,均屬國外投資總額之衡量日,應評估有無逾限之虞A實際匯出外幣 B以外幣購買國外投資標的 C實際入帳 D簽約(A)CD(B)A(C)B(D)AB。
3-95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結)算之國外投資總額,加減至 衡量日止所有新增減之實際國外投資金額,且新增減投資部分應以何時之匯率計算(A)中 央銀行結帳(B)實際入帳時(C)各銀行結帳(D)衡量日。
3-96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仍應計入A、國外有價證券因跨 月交割所產生之應收及應付款B、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C、因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 衍生之應收利息等與國外投資相關之項目D、國外有價證券所產生之匯兌利益或損失 (A)BD(B)AC(C)AB(D)ABC 等與國外投資相關之項目。
3-97 保險業有下列何者情事者,不得投資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A最近一年有國外投 資違反保險法受重大處分情事 B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五 十 C董事會未設置風險控管委員會,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D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A)ACD (B)BCD (C)AC (D)ABC。
3-98 保險法第146條之3規定,保險業辦理放款項目不包括(A)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 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B)公司保證之放款(C)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D)以合於保 險法第146條之1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3-99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的外幣放款,應向(A)中央銀行(B)財政部(C)金管 會(D)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3-100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A.所收取之保費B.兌換損益C.從事之資金運用D.提存的 各項責任準備金,除相關法令有明確規範排除外,應併入國外投資限額計算 (A)AB(B)BD(C)AC(D)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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