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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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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地法規概要#66846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民法物權編設有共有制度,而土地法調整共有土地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範圍,請說明 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分的特別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又共有土地出租,共有人可否 採取多數決方式為之,請援引法律依據並分析其論理基礎。(25 分)
二、請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說明現行土地登記制度的主要特性。土地法 第 43 條規定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其文義有使不動產權利經登記而確定具有不可推 翻的效力,請援引司法實務見解或法理分析土地登記效力的真正內涵。(25 分)
三、國土計畫法的立法重點,包括建立國土計畫體系、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 可制度、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保障民眾既 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等。請援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說明主管機關應該如 何保障民眾既有權利,以及研訂補償救濟機制。(25 分)
四、土地徵收涉及國家剝奪私人土地所有權,性質上屬於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司法院釋 字第 732 號理由書指出「主管機關辦理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固有利用土地資源、 促進地區發展等公益目的,而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將造成 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因此應於一般徵收以外尋求其他替代手 段」。請依法說明土地徵收的替代手段,並分析何者是需用土地人興辦公共事業的較 適選擇。(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