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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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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地法規概要#6316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 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試問:本 條文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為何?又,公辦市地 重劃範圍內有租賃關係之土地,如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其 承租人所受之損失,如何補償?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二、甲於民國 87 年 12 月因繼承取得屬都市計畫範圍外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 A 地,且實際供作農業使用。100 年 2 月,甲將 A 地贈與移轉登記予其妻乙,並繼續 供為農業使用。101 年 10 月,乙將 A 地出售移轉登記予丙,仍作農業使用。又,甲 將 A 地贈與移轉予乙,及乙將 A 地出售移轉予丙時,均有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嗣 102 年 7 月,因都市計畫範圍擴大,A 地被劃定為住宅區(主要計畫及細部 計畫均已發布實施);105 年 11 月,丙將 A 地出售予丁公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 記。試問:於此設例,當 A 地移轉予丁公司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計徵?請解析之。 (25 分)
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賃契約,其出租人依法得收回出租耕地之時 機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四、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闡釋一併徵收之意涵與態樣。(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