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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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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採購專業人員-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1-100#7389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不得拒絕。 (A)O(B)X
2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未達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得再綜合評選,達3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A)O(B)X
3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A)O(B)X
4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A)O(B)X
5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並非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不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A)O(B)X
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惟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應予保密。 (A)O(B)X
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A)O(B)X
8 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 (A)O(B)X
9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 (A)O(B)X
10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 (A)O(B)X
11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 (A)O(B)X
12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採購法。 (A)O(B)X
13 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 (A)O(B)X
14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可免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A)O(B)X
15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A)O(B)X
16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 (A)O(B)X
17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招標前成立。 (A)O(B)X
18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不得載明扣分機制。 (A)O(B)X
19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得載明扣分機制。 (A)O(B)X
20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不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A)O(B)X
21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A)O(B)X
22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23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不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24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評選項目如包括過去履約績效,其子項得包括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A)O(B)X
25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A)O(B)X
26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A)O(B)X
27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A)O(B)X
28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A)O(B)X
29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O(B)X
30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O(B)X
31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A)O(B)X
32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A)O(B)X
3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逕行決標,免辦理議價或比價。 (A)O(B)X
3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B)X
35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A)O(B)X
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3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無須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38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A)O(B)X
39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應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後訂定之。 (A)O(B)X
40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廠商提出之報價,應納入評選,不得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開標後議價前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訂定之。 (A)O(B)X
4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不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A)O(B)X
42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A)O(B)X
4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作成並予確認。 (A)O(B)X
4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A)O(B)X
4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 (A)O(B)X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 (A)O(B)X
47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不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 (A)O(B)X
48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 (A)O(B)X
49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 (A)O(B)X
50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 (A)O(B)X
51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52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53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適法。 (A)O(B)X
54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以利用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電腦依專家學者條件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為限。 (A)O(B)X
55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 (A)O(B)X
56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A)O(B)X
57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A)O(B)X
58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序位。 (A)O(B)X
59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A)O(B)X
60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A)O(B)X
61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逕為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 (A)O(B)X
62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沒有例外。 (A)O(B)X
63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A)O(B)X
64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A)O(B)X
65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A)O(B)X
66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A)O(B)X
67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68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69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 (A)O(B)X
70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A)O(B)X
71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 (A)O(B)X
72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 (A)O(B)X
73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仍得參與。 (A)O(B)X
74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 (A)O(B)X
7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與其他未更改項目,均分別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 (A)O(B)X
7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 (A)O(B)X
7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價格係屬議價階段事項,不得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 (A)O(B)X
78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即應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 (A)O(B)X
79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沒有例外。 (A)O(B)X
80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並經機關以書面洽各評選委員審查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A)O(B)X
8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項目之一,機關應就廠商企劃書內所列標價予以審查,至價格標階段始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以利減價或宣布決標。 (A)O(B)X
8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評選階段應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納入評選。 (A)O(B)X
83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於要求A評選委員迴避後,仍得決標予甲廠商。 (A)O(B)X
84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應不決標予甲廠商。 (A)O(B)X
85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但不包含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 (A)O(B)X
86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A)O(B)X
8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A)O(B)X
8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 (A)O(B)X
89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於招標文件未載明固定價格給付之情形下,得採行之方式包括價格不納入評分,以非價格項目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A)O(B)X
90 機關辦理評選,如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採購評選委員會得於評選前成立。 (A)O(B)X
91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如認為評選結果有需評選委員會檢討之情形(例如投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應於評選紀錄加註意見,惟不得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以示對評選委員專業之尊重。 (A)O(B)X
92 各委員針對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未表示不同意見,且於該表簽認,即可認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 (A)O(B)X
93 機關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如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係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因評選後尚有議價程序,機關應於議價時方開啟廠商報價單。 (A)O(B)X
94 公立學校辦理學童午餐採購評選,邀請學童家長擔任評選委員,如所需費用係由學童家長負擔者,該家長屬機關內派之評選委員。 (A)O(B)X
95 為利業務推行,工作小組成員可兼任評選委員。 (A)O(B)X
96 招標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均無法出任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時,得改由一級副主管代之。 (A)O(B)X
97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召集人如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亦同。 (A)O(B)X
98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係屬該案承辦採購人員審標事項,而非工作小組工作事項。 (A)O(B)X
99 最有利標案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載明各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可另有其差異性之說明文字,以免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 (A)O(B)X
100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於評選前因故需增聘評選委員,應徵得全體委員同意始得為之。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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