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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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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採購專業人員-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是非)101-200#7388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01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5萬元電腦周邊設備,如契約載明可附加訂購相關配備者,一併訂購3萬元之相關附加配備。 (A)O(B)X
102 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不得提出意見。 (A)O(B)X
103 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A)O(B)X
104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O(B)X
105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者,應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A)O(B)X
106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之勞務採購,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107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得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A)O(B)X
108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A)O(B)X
109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A)O(B)X
110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A)O(B)X
111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評選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如最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且非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計費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議價廠商。 (A)O(B)X
11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評選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如最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且非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計費時,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113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於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最低標。 (A)O(B)X
114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但不得免收保證金。 (A)O(B)X
115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116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無論如何,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A)O(B)X
117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毋需繳納印花稅。 (A)O(B)X
118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A)O(B)X
119 機關辦理一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財物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現須增購原契約已有之A項目新臺幣150萬元,並減購原契約已有之B項目新臺幣150萬元,屬「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五,所稱「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之情形。 (A)O(B)X
120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21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22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A)O(B)X
123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A)O(B)X
124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 (A)O(B)X
125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於未獲選者應敘明原因。 (A)O(B)X
126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A)O(B)X
127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尚不以1家為限。 (A)O(B)X
128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允許使用外文。 (A)O(B)X
129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入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A)O(B)X
130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A)O(B)X
131 公營事業為銷售目的委託仲介促銷,非屬採購行為,不受採購法之規範。 (A)O(B)X
132公營事業為銷售目的委託仲介促銷,屬採購行為,受採購法之規範。 (A)O(B)X
133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採分批交貨,各次交貨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A)O(B)X
134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採分批交貨,採購法並未規定各次交貨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A)O(B)X
135投標文件份數多寡,由投標廠商視情況決定。 (A)O(B)X
136投標文件份數多寡,由招標機關視情況決定,於招標文件載明。 (A)O(B)X
137 以單價決標即為複數決標。 (A)O(B)X
138 非屬特殊採購預算金額為1500萬之勞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139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 (A)O(B)X
140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 (A)O(B)X
141以單價決標不一定為複數決標。 (A)O(B)X
142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如其機關地點在原住民地區,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由原住民承作。 (A)O(B)X
143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如其履約地點在原住民地區者,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由原住民承作。 (A)O(B)X
144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以3次為限。 (A)O(B)X
145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A)O(B)X
146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我國廠商。 (A)O(B)X
147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為外國廠商。 (A)O(B)X
148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A)O(B)X
149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A)O(B)X
150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者,仍應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A)O(B)X
151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A)O(B)X
152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 (A)O(B)X
153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 (A)O(B)X
154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減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仍應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 (A)O(B)X
155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減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得不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 (A)O(B)X
156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不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A)O(B)X
157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A)O(B)X
158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由開標主持人定之,不受3次之限制。 (A)O(B)X
159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不得禁止使用外文。 (A)O(B)X
160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得禁止使用外文。 (A)O(B)X
161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162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機關不得重行評估,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163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則可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164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得予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 (A)O(B)X
165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 (A)O(B)X
166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決標後簽約前被列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A)O(B)X
167 機關採購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於最低合格標超底價者,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A)O(B)X
168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不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O(B)X
169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等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尚無須經機關認定。 (A)O(B)X
170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A)O(B)X
171機關對於採購標的,不得因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有所差異,而訂定不同之底價。 (A)O(B)X
172機關對於採購標的,基於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差異之考量,而訂定不同之底價,尚無不可。 (A)O(B)X
17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174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A)O(B)X
175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A)O(B)X
176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可於招標文件就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予以明定。 (A)O(B)X
177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 (A)O(B)X
178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 (A)O(B)X
17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不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 (A)O(B)X
18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A)O(B)X
181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標者,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 (A)O(B)X
182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標者,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A)O(B)X
183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其減價次數限制為6次。 (A)O(B)X
184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通知該廠商其減價次數限制為6次。 (A)O(B)X
185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第1年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 (A)O(B)X
186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A)O(B)X
187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活動之用,該委員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188由員工自行付費,雖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採購法。 (A)O(B)X
189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 (A)O(B)X
190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為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委任。 (A)O(B)X
191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192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係依仲裁法規定辦理,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193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招標文件雖未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一投標廠商得就同一採購提供二種樣品並分報二種價格,供機關自行選擇。 (A)O(B)X
194 機關辦理電腦設備及維護,其中電腦設備約佔總價七成,維護費用(含軟體、硬體)約佔總價三成,得標廠商將硬體維護部分交由別家公司代為履行,屬轉包情形。 (A)O(B)X
195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方式應逐一函邀,不須公告為之。 (A)O(B)X
196 現行財產保險商品多屬定型化契約,故機關辦理保險採購非屬專業服務,不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採限制性招標。 (A)O(B)X
197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應另行提出其他廠商之舖保。 (A)O(B)X
198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方式,包括公告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199 各機關為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道路維護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A)O(B)X
200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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