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106年 - 106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64247
106年 - 106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64247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所規定之「受告知之權利」。(25 分)
二、少年 A 因竊盜案經甲少年法院(庭)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少年 A 母親 B 不服,向乙 高等法院抗告,經乙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少年 A 滿 18 歲後又因他案經丙地方法院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確定。試問: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 45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由何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25 分)
三、緩刑之制度具有教育刑之特質,其在少年刑事案件之運用更具意義,請說明少年刑 事案件中宣告緩刑之要件。(25 分)
四、少年 A 於未滿 18 歲時,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少年法院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而依保護事件 之調查、審理程序為保護處分。5 年內,A 已滿 18 歲,再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移 送,此時檢察官得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應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