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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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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64729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原告甲以乙、丙為被告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乙、丙連帶清償債務。第一審法院 審理時發現乙於起訴前即已死亡,丙於起訴後法院審理前三日死亡,但丙委有律師 丁為訴訟代理人,則甲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之事件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限(收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 該判決送至丙事務所所在地之大廈,由該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管理人丁為之簽收。 丁於收領判決後因忘記而未轉交給丙律師,以致丙律師遲誤上訴期間,此時丙可否 主張該判決送達與丁簽收係不合法,而聲請法院准予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25 分)
三、原告甲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就甲請求二百萬 元部分,為甲勝訴之判決,駁回甲其餘之請求。乙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第二審上訴, 甲僅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中之一百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於第一審甲、乙所 受敗訴判決而未上訴部分,是否已確定?(25 分)
四、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為由,而向管轄之法院請 求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法院予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於乙,乙未於法定期間 內異議。然甲見乙仍未還錢,乃另行起訴請求乙返還上開借款一百萬元,則甲另行 起訴是否合法?乙於甲另行起訴後,亦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借款一百萬元 之債權不存在,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