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公職◆政府會計(概要)
三、假設某政府機關之普通基金,於民國 105 年會計年度之11 月 1 日,發行面額 5,000 萬元、 票面利率 4%之公債,5 年後到期,發行成本為 5 萬元。該批公債於每年 4 月 30 日及 10 月 31 日支付利息,到期後一次償還本金。若公債發行時之市場利率為 2%,且假 設債券發行之折、溢價依利息法攤銷。請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 致規定」,列出下表關於公債之各種交易事項應有之分錄。(30 分) (各項現值利率因子請以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後四位為止,各項金額請以四捨 五入法計算至元為止;各分錄之會計科目應以第三級科目名稱為準;若無分錄亦應 註明之,否則不予給分。)
四、請依財政部主管「關稅徵課會計制度」之規定,列出下表關於源自稅課收入所承受 無法拍定不動產之各類交易事項,在各種不同情況下應有之分錄。(30 分) (各分錄之會計科目應以第四級科目名稱為準;若無分錄亦應註明之,否則不予給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