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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探析考題選擇#73228
科目: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選擇題 (10)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制定,源起因(A)鄧如雯殺夫案(B)彭婉如命案(C)竹竿女童性侵案(D)邱小妹妹事件。
2、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A)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B)其他費用(C)以上皆是。
3、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並每年應至少接受(A)4小時(B)6小時(C)8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之規定,自(A)106年1月1日(B)104年12月25日(C)105年12月25日起開始適用。
5、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之專業人士名單建置,依立法院附 帶決議係(A)衛生福利部(B)法務部(C)內政部之權責。
6、曾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A)7年(B)5年(C)3年。
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安排之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最長可進行(A)4年(B)3年(C)1年。
8、依英美法制,由當事人自行選任到庭,於進行專業領域意見陳述前,需由法官進行專業資歷之適格審查,是(A)鑑定人(B)通譯(C)專家證人。
9、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4條,下列哪些人不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A)兒童美語補習班(B)老人安養中心(C)村里長(D)庇護工場。
10、加害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得處(A)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B)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C)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