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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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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501-600#7382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50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 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但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A)O(B)X
502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 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12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 案。 (A)O(B)X
503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 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A)O(B)X
50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 機構後,應即辦理議價、決標。簽約後該研究機構應提出計畫書, 再由機關自行或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 (A)O(B)X
50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 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 關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 (A)O(B)X
506 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 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應為正本。 (A)O(B)X
50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 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A)O(B)X
508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 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A)O(B)X
50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 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 員3人組成。 (A)O(B)X
51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 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 順序。(A)O(B)X
51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 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A)O(B)X
512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 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A)O(B)X
513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 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 (A)O(B)X
514 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標的如係由特定廠商獨家代理者,屬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獨家供應」。 (A)O(B)X
515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 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 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A)O(B)X
516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 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 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A)O(B)X
517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 件之規定者,仍得參與評選。(A)O(B)X
518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 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評選。 (A)O(B)X
519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 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不得另 給服務費用。(A)O(B)X
520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 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 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 (A)O(B)X
52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 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 說明。 第22條(A)O(B)X
52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 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 第22條(A)O(B)X
52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 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A)O(B)X
524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 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 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 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A)O(B)X
52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 議書,得包括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住民參與、性別、身 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 (A)O(B)X
52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 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性質相近之數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A)O(B)X
52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 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A)O(B)X
528 機關委託廠商從事軟體開發,為資訊服務採購,其委託對象之選 定,適用採購法。 (A)O(B)X
529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工程採購中 之設備採購項目,如包括辦公設備、傢俱設備等現有成品之財物, 而無設計及監造之事實者,於招標文件載明不納入「建造費用」計 算服務費用。(A)O(B)X
530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無須議價程序。 (A)O(B)X
531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 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議價程序。 (A)O(B)X
53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 書者,依規定應公告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站,並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 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A)O(B)X
53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 書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 告,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 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A)O(B)X
534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 不受採購法限制。(A)O(B)X
535 縣政府得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但應符合採購法 第49條規定。(A)O(B)X
536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逾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 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A)O(B)X
53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 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38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者, 不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39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 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40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案,即使符合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 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仍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A)O(B)X
541 有關100萬元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19條規定,得以「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4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依向廠商詢價結果報價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認定之。 (A)O(B)X
543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各級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 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或非原住民地區機關辦理之採購,不在此 限。(A)O(B)X
544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A)O(B)X
545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於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已簽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以上廠商投標,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A)O(B)X
546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 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 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A)O(B)X
547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機關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 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 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A)O(B)X
548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 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 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A)O(B)X
549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敘明理由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不採公告方式辦理。(A)O(B)X
550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通案不採公告方式辦理是不正確之作 法。(A)O(B)X
55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需經主 管機關認定。(A)O(B)X
552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 運。(A)O(B)X
55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 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 以撙節公帑。 (A)O(B)X
55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 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 金。(A)O(B)X
555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 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56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 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55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 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A)O(B)X
55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 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A)O(B)X
55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A)O(B)X
56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6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 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 律責任。(A)O(B)X
562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 面。 (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A)O(B)X
564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A)O(B)X
565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 標。(A)O(B)X
566 財物或工程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 理招標。 (A)O(B)X
56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 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 (A)O(B)X
5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 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 (A)O(B)X
56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 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57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 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7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A)O(B)X
57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 (A)O(B)X
57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 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O(B)X
57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 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A)O(B)X
57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 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57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 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A)O(B)X
57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者,廠商均得向機關請求 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57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579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 裝,不包含細部設計。 (A)O(B)X
580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細部設 計、供應及安裝。(A)O(B)X
58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 共同投標。 (A)O(B)X
58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 共同投標。(A)O(B)X
583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 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58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 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A)O(B)X
58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 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86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 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87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 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588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 用。 (A)O(B)X
589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得包含營運。(A)O(B)X
59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 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591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 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A)O(B)X
592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已經機 關審查,故應以共同投標協議書為準。(A)O(B)X
593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A)O(B)X
59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 無須經機關同意,但須經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同意。(A)O(B)X
59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 須經機關同意。(A)O(B)X
596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 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A)O(B)X
597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 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該個別成員名 稱。(A)O(B)X
598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 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A)O(B)X
599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 行採購契約之責。(A)O(B)X
60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 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 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亦應以中文書寫。(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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