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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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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601-700#7383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60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 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 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 本。 (A)O(B)X
602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 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603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 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60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 繳納。 (A)O(B)X
60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 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 納。 (A)O(B)X
60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A)O(B)X
607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 (A)O(B)X
608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A)O(B)X
609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 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 (A)O(B)X
610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2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 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A)O(B)X
61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已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 具名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即無需再經公證或認證程序。 (A)O(B)X
612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61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 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A)O(B)X
61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 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615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61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 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 (A)O(B)X
617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 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A)O(B)X
618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 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 (A)O(B)X
619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 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 責任。 (A)O(B)X
62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 過3家為原則。 (A)O(B)X
62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 過5家為原則。 (A)O(B)X
62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62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 (A)O(B)X
624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A)O(B)X
62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 單獨投標。 (A)O(B)X
62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 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 者,則不在此限。 (A)O(B)X
627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 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 (A)O(B)X
628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 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 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A)O(B)X
62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 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 金額。 (A)O(B)X
63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 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 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 金額。 (A)O(B)X
63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 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 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 (A)O(B)X
63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 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之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A)O(B)X
633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 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 表人簽署。 (A)O(B)X
63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 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 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63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 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 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 (A)O(B)X
63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 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 得標後列入契約。 (A)O(B)X
63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通知,應對共同投標廠 商所有成員通知,始具效力。 (A)O(B)X
63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 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A)O(B)X
639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 (A)O(B)X
640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故不得允 許廠商採同業共同投標。 (A)O(B)X
641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642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 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A)O(B)X
643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A)O(B)X
64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 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A)O(B)X
645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 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 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46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 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64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 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B)X
64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 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 (A)O(B)X
649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 (A)O(B)X
65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 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 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65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 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652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 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 (A)O(B)X
653 採購法(A)O(B)X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 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 (A)O(B)X
65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採購法(A)O(B)X之規定,故於 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A)O(B)X
655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 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A)O(B)X
65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 章,符合政府採購法(A)O(B)X規定。 (A)O(B)X
657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 (A)O(B)X
658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價格合理。 (A)O(B)X
659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 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 (A)O(B)X
66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係指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 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61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 際情形酌予加價。 (A)O(B)X
662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 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A)O(B)X
663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上級機關審查。 (A)O(B)X
664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A)O(B)X
665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66 採購法
第26條
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6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條規定。 (A)O(B)X
66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A)O(B)X規定。 (A)O(B)X
669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 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 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A)O(B)X
670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 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 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
第26條
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 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A)O(B)X
671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 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A)O(B)X
672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 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 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A)O(B)X
673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 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 (A)O(B)X
674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 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O(B)X
675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 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 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 購法
第26條
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 (A)O(B)X
676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自行審查者,係指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77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 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 出。未提出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7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 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67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 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 成人數之規定。 (A)O(B)X
680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A)O(B)X
681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A)O(B)X
682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 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A)O(B)X
683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 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A)O(B)X
684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 履約期限。(A)O(B)X
685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A)O(B)X
686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 約期限。(A)O(B)X
687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 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A)O(B)X
688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 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A)O(B)X
689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 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 (A)O(B)X
690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 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 (A)O(B)X
691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 告。 (A)O(B)X
692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93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 公報。(A)O(B)X
694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 登採購公報。 (A)O(B)X
695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 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96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B)X
697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 (A)O(B)X
698 開標前如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A)O(B)X
69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700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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