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701-800#73831
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701-800#7383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701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 起算。 第28條 (A)O(B)X
702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 第28條 (A)O(B)X
703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第28條 (A)O(B)X
704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 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 以下限期限訂之。 第28條 (A)O(B)X
705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 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 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第28條 (A)O(B)X
70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 第28條 (A)O(B)X
707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 第28條 (A)O(B)X
708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 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 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 第28條 (A)O(B)X
709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 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 第28條 (A)O(B)X
71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 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 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 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第28條 (A)O(B)X
71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 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 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第28條 (A)O(B)X
71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第28條 (A)O(B)X
713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 寬、數量的明顯變更。 第28條 (A)O(B)X
714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 第28條 (A)O(B)X
71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 親自領標。 第29條 (A)O(B)X
716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 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 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 第29條 (A)O(B)X
71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 限親自領標。 第29條 (A)O(B)X
718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 第30條 (A)O(B)X
719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同業 同級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於百分之五 十內予以減收。 第30條 (A)O(B)X
720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 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拒絕。 第30條 (A)O(B)X
721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是以,如以設 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 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機關不可接受。 第30條 (A)O(B)X
72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 第30條 (A)O(B)X
72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全部不發還。 第30條 (A)O(B)X
724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 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30條 (A)O(B)X
725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30條 (A)O(B)X
726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 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差額。 第30條 (A)O(B)X
727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 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八成之差額。 第30條 (A)O(B)X
728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 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 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 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 計算。 第30條 (A)O(B)X
729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 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 第30條 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 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 計算。 (A)O(B)X
730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 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 權人會同辦理。 第30條 (A)O(B)X
731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 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由 質權人會同辦理。 第30條 (A)O(B)X
73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第30條 (A)O(B)X
73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第30條 (A)O(B)X
734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仍應接受。 第30條 (A)O(B)X
735 機關辦理採購,如因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 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者,應一併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 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並無例外。 第30條 (A)O(B)X
736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 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 款保證。 第30條 (A)O(B)X
737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第30條 (A)O(B)X
738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第30條 (A)O(B)X
739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中合理訂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第30條 (A)O(B)X
740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第30條 (A)O(B)X
741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 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五個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 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第30條 (A)O(B)X
742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 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 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第30條 (A)O(B)X
743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即不得再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 證金繳納方式。 第30條 (A)O(B)X
744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 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之。 第30條 (A)O(B)X
745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 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亦同。 第30條 (A)O(B)X
746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 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第30條 (A)O(B)X
747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 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 為履約保證金。 第30條 (A)O(B)X
748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 原則。 第30條 (A)O(B)X
749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得併載明廠商得將以現金繳納 之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簡化作業。 第30條 (A)O(B)X
750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 受。 第30條 (A)O(B)X
751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 原則。 第30條 (A)O(B)X
752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案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 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第30條 (A)O(B)X
75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雖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 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 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惟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其履約保證金 將以其他廠商履約保證替代,機關經評估之後仍得同意。 第30條 (A)O(B)X
754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 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 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 第30條 (A)O(B)X
755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 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第30條 (A)O(B)X
756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 第30條 (A)O(B)X
757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第30條 (A)O(B)X
75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第30條 (A)O(B)X
759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第30條 (A)O(B)X
760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第30條 (A)O(B)X
76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收押標金、保證金。 第30條 (A)O(B)X
76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各種採購,均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但 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30條 (A)O(B)X
763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 履約保證金之規定,是以, 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繳納差額保證金 者,毋需再繳交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 第30條 (A)O(B)X
764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得以 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 履約保證金。 第30條 (A)O(B)X
765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 (A)O(B)X
766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 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 第31條 (A)O(B)X
767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 第31條 (A)O(B)X
76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 第31條 (A)O(B)X
769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 (A)O(B)X
770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 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不適用前揭規定。 第31條 (A)O(B)X
771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 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不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 第31條 (A)O(B)X
772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 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 第31條 (A)O(B)X
773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 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 第31條 (A)O(B)X
77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之資 格文件供查驗者,按逾期天數沒收一定比率之押標金。 第31條 (A)O(B)X
77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之孳 息。 第32條 (A)O(B)X
776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 再附上即可。 第33條 (A)O(B)X
777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 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 件,機關不得接受。 第33條 (A)O(B)X
778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 投標,以一標為限。今有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其 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未違反上開規定,惟機關得依採購 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第33條 (A)O(B)X
779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紙箱,以塑膠繩封裝,因未使用機關 所提供之標封,應為不合格標。 第33條 (A)O(B)X
780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 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 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 第33條 (A)O(B)X
781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 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 件,機關仍得接受。 第33條 (A)O(B)X
782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 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得以郵戳為認定基準。 第33條 (A)O(B)X
783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 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 第33條 (A)O(B)X
784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 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第33條 (A)O(B)X
785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釘書針封裝者,符 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 第33條 (A)O(B)X
786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 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認有於招標文件公開底 價之必要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34條 (A)O(B)X
78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 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第34條 (A)O(B)X
78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 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第34條 (A)O(B)X
789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 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 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 第34條 (A)O(B)X
790 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應依政府購法之 規定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以維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第34條 (A)O(B)X
791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 外,應予公開。 第34條 (A)O(B)X
792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決標前仍應保密,廢標後亦同。 第34條 (A)O(B)X
79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 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第34條 (A)O(B)X
79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 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第34條 (A)O(B)X
79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則 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第34條 (A)O(B)X
79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 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第34條 (A)O(B)X
79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並無例外。 第34條 (A)O(B)X
79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工程採購,應於 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第34條 (A)O(B)X
79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無需於公 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第34條 (A)O(B)X
80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34條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