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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901-1000#73833
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901-1000#7383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901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 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代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第40條 (A)O(B)X
902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 日前一日。 第41條 (A)O(B)X
90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對廠商請求釋疑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 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為提昇採購效率,得於開標時徵得所有出席廠 商同意於當場說明,並於開標紀錄載明其情形。 第41條 (A)O(B)X
904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不納入計算。機關釋疑之期限,比照答復異 議之期限。 第41條 (A)O(B)X
905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仍應延長等標期 或截止收件期限。 第41條 (A)O(B)X
906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 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第41條 (A)O(B)X
907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或截止收件期限。 第41條 (A)O(B)X
908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 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 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 第42條 (A)O(B)X
909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 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 第42條 (A)O(B)X
910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 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商 家數之限制。 第42條 (A)O(B)X
911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 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 家數之限制。 第42條 (A)O(B)X
912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 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第42條 (A)O(B)X
913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 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 予國內廠商。 第43條 (A)O(B)X
914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 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第43條 (A)O(B)X
915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 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43條 (A)O(B)X
916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 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 第43條 (A)O(B)X
917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 外國廠商,不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第44條 (A)O(B)X
918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 外國廠商,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第44條 (A)O(B)X
919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 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 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 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第44條 (A)O(B)X
920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 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 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第44條 (A)O(B)X
921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 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 第45條 (A)O(B)X
922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 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 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第45條 (A)O(B)X
92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 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 簽認。 第45條 (A)O(B)X
92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 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第45條 (A)O(B)X
92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不得合併辦理,機關應先確認審 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後再擇期辦理決標。 第45條 (A)O(B)X
926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 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第45條 (A)O(B)X
927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 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 第45條 (A)O(B)X
928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 第45條 (A)O(B)X
929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 第45條 (A)O(B)X
930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 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第45條 (A)O(B)X
931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 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第45條 (A)O(B)X
932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 投標文件之標封,意即價格標之開啟。 第45條 (A)O(B)X
933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第45條 (A)O(B)X
934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者,招標文件應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第45條 (A)O(B)X
935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核定底價, 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即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並逕依前開核 定之底價洽該廠商議價。 第46條 (A)O(B)X
936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核定底價, 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即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應參考該廠商 報價重新核定底價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第46條 (A)O(B)X
937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 第47條 (A)O(B)X
938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萬元以下之採購。 第47條 (A)O(B)X
939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0萬元本 數。巨額採購,則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 第47條 (A)O(B)X
94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 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第48條 (A)O(B)X
941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 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 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 招標之規定。 第48條 (A)O(B)X
94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 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 第48條 (A)O(B)X
943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 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 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 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第48條 (A)O(B)X
94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 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 第48條 (A)O(B)X
94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48條 (A)O(B)X
94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 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 第48條 (A)O(B)X
94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 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 第48條 (A)O(B)X
948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 班日下午3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 算,上傳當日算1日。 第49條 (A)O(B)X
949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 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49條 (A)O(B)X
950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 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49條 (A)O(B)X
951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 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日起計 算。 第49條 (A)O(B)X
95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 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 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第49條 (A)O(B)X
95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 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 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第49條 (A)O(B)X
954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 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第49條 (A)O(B)X
95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 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第49條 (A)O(B)X
95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 第49條 (A)O(B)X
95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 第49條 (A)O(B)X
958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 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 第49條 (A)O(B)X
95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 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 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 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 第49條 (A)O(B)X
960 預算金額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 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書面報 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尚無必須辦理第2次公告 之強制規定。 第49條 (A)O(B)X
96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 第49條 (A)O(B)X
962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 刊登公告辦理採購。 第49條 (A)O(B)X
96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 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 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 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14日。 第49條 (A)O(B)X
964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 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 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 第51條 (A)O(B)X
965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 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 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 第51條 (A)O(B)X
966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 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 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2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2 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 第54條 (A)O(B)X
967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 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 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 第54條 (A)O(B)X
968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 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 合格且進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2家均未到 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 第54條 (A)O(B)X
969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 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 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第54條 (A)O(B)X
970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第55條 (A)O(B)X
971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第55條 (A)O(B)X
972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 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無需報上級機 關核准。 第55條 (A)O(B)X
973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 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第56條 (A)O(B)X
974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為作為評選項目之 一者,其配分或權重無需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第56條 (A)O(B)X
97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 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97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勞務服務 採購,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977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 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978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 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第56條 (A)O(B)X
979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 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56條 (A)O(B)X
980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第56條 (A)O(B)X
981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 第56條 (A)O(B)X
982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 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 第56條 (A)O(B)X
983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 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 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 第56條 (A)O(B)X
984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 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 第56條 (A)O(B)X
985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 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第57條 (A)O(B)X
986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 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 第57條 (A)O(B)X
987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 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需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 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第58條 (A)O(B)X
988 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所稱「利益」,係指同條第2項廠商以支付他人 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 第59條 (A)O(B)X
989 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所稱「溢價」,係指同條第1項採購契約之價款 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差 額。 第59條 (A)O(B)X
99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 第61條 (A)O(B)X
991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61條 (A)O(B)X
99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61條 (A)O(B)X
993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 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 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 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第61條 (A)O(B)X
994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61條 (A)O(B)X
99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61條 (A)O(B)X
99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61條 (A)O(B)X
99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61條 (A)O(B)X
99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 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 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第62條 (A)O(B)X
99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62條 (A)O(B)X
100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 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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