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謀暴利,竟藏匿安非他命一批於漁船內,欲走私至日本。進入日本海域後, 被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發現後要求停船,甲驚慌之下,將數大袋物品丟入海中, 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發現後將之打撈上船,檢查後發現是安非他命,遂強制甲之漁船停機,並通知我國海巡署派員將甲帶回台灣偵辦。後甲遭起訴,審判中,以下所述之資料是否有證據能力?(50分) 1有不知名人士打匿名電話给偵辦警方,詳述他當時幫忙甲將安非他命搬上漁船並在現場把風,甲答應给他五萬元報酬迄今未付等,其所敘述之日、時、處所、 甲之樣貌、手機號碼以及安非他命包裝、數量等均與實情吻合。
2.警方之前依據法官簽發之通訊監察書監聽黑道份子乙涉及販賣制式槍枝的電話,過程中碰巧聽到甲跟乙說「已經談好了,月底送一批好東西到日本,賺到的錢一定拿來還你賭債,放心啦」。
3.當時在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上值勤之日人丙,於日本警察調查時,指證該丟置海中之數個大袋子均由甲之漁船拋入海中。
4.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之錄影機完整拍到將該些袋子打撈上船,並開封、檢查之完整畫面。
5.日本海上保安廳將該些袋子內物品查扣後帶回日本檢驗,發現確為安非他命之 檢驗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