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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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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852-900#7929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4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49)
852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 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無需報上級機 關核准。 (A)O(B)X
853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A)O(B)X
854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A)O(B)X
855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 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 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 第56條 (A)O(B)X
856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 第56條 (A)O(B)X
857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 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858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 有利標。並得評定出二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 第56條 (A)O(B)X
859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 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56條 (A)O(B)X
860 機關採最有利標之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 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第56條 (A)O(B)X
861 反向描述試題內容 第56條 (A)O(B)X
862 正向描述試題內容22 第56條 (A)O(B)X
863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 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第56條 (A)O(B)X
864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為作為評選項目之 一者,其配分或權重無需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第56條 (A)O(B)X
86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 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86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勞務服務 採購,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867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 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 第57條 (A)O(B)X
868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 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第57條 (A)O(B)X
86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 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需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 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第58條 (A)O(B)X
870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 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棄權,並列為不合格標。 第60條 (A)O(B)X
871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 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棄權者,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 第60條 (A)O(B)X
872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61條 (A)O(B)X
87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61條 (A)O(B)X
87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 第61條 (A)O(B)X
875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61條 (A)O(B)X
87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61條 (A)O(B)X
877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 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 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第62條 (A)O(B)X
87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62條 (A)O(B)X
879 機關不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須經機關 審查。 第63條 (A)O(B)X
88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 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 第63條 (A)O(B)X
881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 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第63條 (A)O(B)X
882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 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者,應 負賠償責任:機關之額外支出;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 額;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機關所生之損害;發生事故所生 之損害;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損害。 第63條 (A)O(B)X
88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 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者,應負賠 償責任。不包括機關之額外支出。 第63條 (A)O(B)X
884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第63條 (A)O(B)X
885 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第63條 (A)O(B)X
886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 有效。 第63條 (A)O(B)X
887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 審查。 第63條 (A)O(B)X
888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4條 (A)O(B)X
889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4條 (A)O(B)X
890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 無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4條 (A)O(B)X
891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4條 (A)O(B)X
89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免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4條 (A)O(B)X
893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 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5條 (A)O(B)X
894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第65條 (A)O(B)X
895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 第65條 (A)O(B)X
896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 第65條 (A)O(B)X
897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 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 第65條 (A)O(B)X
898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 第65條 (A)O(B)X
899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與轉包廠商無涉。 第66條 (A)O(B)X
900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併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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