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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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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901-950#79298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901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無需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A)O(B)X
902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 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A)O(B)X
903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更換分包廠商而未向機關報備者,機關應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A)O(B)X
904 得標廠商將採購專業部分或公告金額之部分分包,非經機關備查不 得為之。 第67條 (A)O(B)X
905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 商連帶承擔。 第67條 (A)O(B)X
906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 擔。 第67條 (A)O(B)X
907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7條 (A)O(B)X
908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7條 (A)O(B)X
909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作為權利 質權之標的。但經採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68條 (A)O(B)X
910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為權利質 權之標的。 第68條 (A)O(B)X
911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 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第68條 (A)O(B)X
912 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為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 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 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第71條 (A)O(B)X
913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 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914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由主驗人員規定之。第71條 (A)O(B)X
915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 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 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確 定。 第71條 (A)O(B)X
916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 全部資料之日起2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第71條 (A)O(B)X
917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918 廠商不得於竣工日前,即將預訂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 關。 第71條 (A)O(B)X
919 廠商應於機關工程採購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 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第71條 (A)O(B)X
920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 收紀錄。 第71條 (A)O(B)X
921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 收紀錄。 第71條 (A)O(B)X
922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923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924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得為採購案之主驗人員。 第71條 (A)O(B)X
925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 檢驗人。 第71條 (A)O(B)X
926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 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 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確 定。 第71條 (A)O(B)X
927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 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 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 定。 第71條 (A)O(B)X
928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 第71條 (A)O(B)X
929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 第71條 (A)O(B)X
930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得免辦理驗收。 第71條 (A)O(B)X
931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 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第71條 (A)O(B)X
932 機關辦理工程、勞務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財物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第71條 (A)O(B)X
933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勞務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第71條 (A)O(B)X
934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 全部資料之日起2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第71條 (A)O(B)X
935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 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第71條 (A)O(B)X
936 機關辦理採購,以書面憑證採書面分批或部分驗收,應就各批或部 分驗收結果分別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71條 (A)O(B)X
937 機關辦理採購,以書面憑證採書面分批或部分驗收,於各批或全部 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71條 (A)O(B)X
938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設計、監造人員。 第71條 (A)O(B)X
939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 人員。 第71條 (A)O(B)X
940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 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不得視為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941 機關辦理採購,勞務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 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942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 檢驗人。 第71條 (A)O(B)X
943 機關採購之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 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概由機關負 擔。 第72條 (A)O(B)X
944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 之虞者,得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 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但以契約有規定者為限。 第72條 (A)O(B)X
945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至於該部分價金,不得先行支付。 第72條 (A)O(B)X
946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 用,並經檢討認有先行使用必要者,得經主驗人同意,就其他部分 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第72條 (A)O(B)X
947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 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 部分支付價金。但保固期間之起算仍應自全部驗收之日起算。 第72條 (A)O(B)X
948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屬機關內部文件,不得有廠商代表簽 認。 第72條 (A)O(B)X
949 辦理部分驗收,應以契約規定得部分驗收者為限。 第72條 (A)O(B)X
950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得視情形免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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