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20 分) (一) 王明達先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4 日繼承取得臺北市○○區○ ○段○○小段○○地號土地,因得知該土地屬道路用地,乃 於同年月 8 日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儘速辦理徵收補償並 減免地價稅。
(二) 該局查明該地號土地確已供道路使用,但礙於財政,短期內 無法徵收,旋即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以○○字第○○號函, 答復王明達先生告知短期無法徵收之事實,以及有關申請減 免地價稅部分非該局權責,並檢附上該申請書致臺北市稅捐 稽徵處,請該處儘速依法卓處逕復。
(三)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詳查結果,該土地:1.係民國 81 年起,即 供道路使用。2.自該年度起,即免徵地價稅在案。
3.民國 81 年迄今,亦查無予以徵收地價稅紀錄。4.依規定,該土地如 未變更使用,免再申請。
(四) 您是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人,請試擬該處回復王明達先生 申請書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