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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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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少年事件處理法#78585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⑵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 分)
⑶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 分)
二、依 108 年 6 月 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 法)之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少年,少年法院依其調查之結果可為如 何之處理?請依本法規定詳予說明。 (25 分)
三、少年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裁定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同 時諭知同條第 2 項之處分(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或治療) 。就該同時 諭知之處分,少年法院需否另發執行書交少年保護官執行抑或逕由法院 執行?該處分係附隨處分或為獨立處分?如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可 否再予執行?請依相關法規具體狀況及實務見解,詳予說明,並抒己 見。 (25 分)
四、撤銷保護處分之情形為何?(9 分)又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 之宣告確定者或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少年法院應如何處 理?(6 分)該未執行之處分又應如何處理?(10 分)請詳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