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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防部文書檔案業務督考執行成效驗證測驗(基層幕僚)_是非1-50#100251
科目: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
選擇題 (50)
1、機密屬性只區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及一般公務機密等4 種。 (國軍保密工作教則第01012點:尚包括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國家機密亦屬國防秘密)(A)O(B)X
2、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 圍等級劃分準則以外,依其他法令應予保密之資訊。(A)O(B)X
3、機密資訊複製物之銷毀,不經解密程序。(A)O(B)X
4、等級為「機密」之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編階少將以上主官(管)。(A)O(B)X
5、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只能擇一設置。(A)O(B)X
6、保密期限之延長,以兩次為限,且不得逾原核定期限。(A)O(B)X
7、公務出國時如有攜帶機密資訊之必要,不須經權責長官核定。 (依國軍保密工作教則第09029點:需依等級簽奉相對應權責長官核定。)(A)O(B)X
8、等級為「極機密」之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編階中將以上主官(管)。(A)O(B)X
9、凡屬機密文書,於核定後均應明確標示「機密等級」、「機密屬性」、 「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A)O(B)X
10、法定機密資訊不包括經依法核定,得以讀、看或聽理解之訊息。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得以讀、看或聽理解之訊息亦屬機密資訊之一部)(A)O(B)X
11、國家機密核定,相關準備文件、草稿,無須納入核密與否之考量。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8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A)O(B)X
12、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19點: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應使用簽或以簽稿併呈方式呈核,不得使用便簽或 於原件中簽辦。(A)O(B)X
13、精準保密標示:首應就內容「逐頁」審查,確認其機密屬性後,得 以「粗體」字型標註;倘每頁之段落分屬不同機密屬性,則檢視該頁「 機密屬性比例」及「核心機密段落」,於該頁以「最高」機密等級及屬性 標示;若該頁內容不屬機密資訊,則仍須依全案為機密件屬性標示。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07點:若該頁內容不屬機密資訊,則無須標示。)(A)O(B)X
14、機密資訊屬性為「一般公務機密」者,核密法源亦包括「國家機密 保護法」。 (依國軍保密工作教則第01012點:凡國軍人員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以 外之其他法令,應保守秘密之資訊均屬「一般公務機密」。)(A)O(B)X
15、簽辦機密級以上資訊時,承辦人應於核密法源欄位,述明所涉機密 事項之範圍,以及外洩後所產生之損害程度。(A)O(B)X
16、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30日內,完成是項機 基層幕僚題庫 第2頁,共18頁 密資訊之核定。(A)O(B)X
17、解密資訊之銷毀,均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准,並記錄於「作廢機密資 訊銷毀登記簿」備查。(A)O(B)X
18、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 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 ,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19、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成就時,需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 權責人員核定後解密。(A)O(B)X
20、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 附件,可掃描該文件作為附呈之依據。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31點: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附件 嚴禁掃描,據以附呈、會辦或併案歸檔)(A)O(B)X
21、凡屬全軍一致性規範或全體官兵權益,且需立即傳達官兵知悉之命 令、要求等「政令宣導」類公文,應採「一令到位」方式行文,各級收 到「一令到位」仍應逐級轉頒。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5點:「政令宣導」類公文,應採「一令到位」方式行文,各級應即照辦,無 須逐級轉頒。)(A)O(B)X
22、國軍各單位以令稿或呈稿對下、上級單位行文時,如須副知國軍以 外單位,則應列為副本單位。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6點:國軍各單位以「呈」或「令」對上、下級單位行文時,不得以副本副知 國軍以外單位;若確有副知必要,應另函文行之。)(A)O(B)X
23、有關人民陳情案件有無保密之必要,而須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 密」等級處理,係由受理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A)O(B)X
24、單位內部如有參考及續辦需要,得加發「抄本」。一般公務機密以上 文稿亦得列印抄本。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5點:一般公務機密以上文稿不得列印抄本。)(A)O(B)X
25、來文訂有期限,如認為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需要,應於預定結案日 前,聯繫來文單位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 移送文書單位變更處理時限,則毋需辦理展期。(A)O(B)X
26、文稿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毋 須隨案歸檔。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2點: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均應隨案歸 檔。)(A)O(B)X
27、如遇案情緊急或特殊原因,必須對其上、下級同時採取行動時,得 用「正本」越級行文,以減免層轉手續而爭取時效。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7點:如案情緊急或特殊原因,必須對其上、下級同時採取行動時,得用「副 本」越級行文,以減免層轉手續而爭取時效。) 基層幕僚題庫 第3頁,共18頁(A)O(B)X
28、嚴禁個人抽存機密公文附件(依法令規定應由單位統一存管者不在 此限),需要運用時,應循檔案借調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調閱,並於 運用完畢後立即歸檔。(A)O(B)X
29、平行文之正本受文者,應以同一階層單位為原則,如為次階層單位 ,則應列為副本並註明抄送目的。(A)O(B)X
30、下行文正本受文者不可併列有直接隸屬關係之上、下級單位。(A)O(B)X
31、對「令」、「呈」、「函」的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 明」欄第1段中敘明。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4點: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A)O(B)X
32、發文單位不可自列為正本收受者,但可列於副本單位,並註明抄送 目的即可。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6點:發文單位不可自列為正、副本收受者)。(A)O(B)X
33、准駁用語應避免與期望、目的用語同時使用。(A)O(B)X
34、限期公文的速別應一律填寫「最速件」,以加快公文傳遞速度。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5點:「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單位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 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如為限期公文,則不必填列。)(A)O(B)X
35、公文中對長官稱其「職銜」(即職稱),如:「司令某上將」、「司長某 中將」、「指揮官某少將」等,為表示尊重均需抬頭(提行)或空格。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1點: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抬頭(提行)或挪抬(空格)書 寫。)(A)O(B)X
36、作戰期間使用部隊番號代號行文時,一律稱「○○○○部隊」或「 ○○○○部隊部隊長」。(A)O(B)X
37、嚴禁參謀未針對文稿內容說明或處理研析,逕以長官手令或手諭當 公文附件發出。(A)O(B)X
38、附件、附呈:應以簽稿內容說明之先後順序,由上而下依序排列, 標示於文件之右邊緣,並以附呈在上、附件在下方式裝訂為原則。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53點:附件、附呈:應以簽稿內容說明之先後順序,由上而下依序排列,標示 於文件之右邊緣,並以附件在上、附呈在下方式裝訂為原則。)(A)O(B)X
39、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簽奉收文單位主管或其指定 之授權人員核定後(得逕於來文原件主官簽署後之空白處核批),移送文 書單位調整來文處理速別。(A)O(B)X
40、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各業管主官親自核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56點: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相對層級單位主官(管)或副主官(管)親自核 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A)O(B)X
41、由次一層級業務主管判發之公文,應於機關首長、單位主官署名次 行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 基層幕僚題庫 第4頁,共18頁(A)O(B)X
42、公文上的速別係指公文傳遞的速度,區分「最速件」、「速件」、「普 通件」。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5點:「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單位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 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A)O(B)X
43、機密資訊以集中存放為原則,應存放於檔案室或依法令規定所規範 安全處所(如戰情室、敵情資料室、準則書庫等)為限。目前在進行中 之各項演習、專案、建案、會議之機密資訊(含研擬或會辦、會商之正 本、複製物資料),經簽奉單位主官或編階上校(9職等)以上主管核定 後始可由個人存管。(A)O(B)X
44、經批示「先發」或「補呈」之公文,由承辦人於5日內調借原案補呈 (覆)閱;如遇長官長期公勤,則應自長官回營5日內完成。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3點:經批示「先發」或「補呈」之公文,由承辦人於3日內調借原案補呈( 覆)閱;如遇長官長期公勤,則應自長官回營3日內完成。)(A)O(B)X
45、公文呈核判作業流程中,單位最高核判長官如未批示意見,即逕退 轉承辦幕僚,不再層層覆閱,以有效節約公文處理時效。(A)O(B)X
46、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卷室統一收受,惟其他業務單位或人 員如有逕行收到文件,則不須送交文卷室登記。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41點: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卷室統一收受,其他業務單位或人員如有 逕行收到文件,仍須送交文卷室登記,以利查考。)(A)O(B)X
47、奉核辦結公文之計算,應以文卷室點收日為結案日期。(A)O(B)X
48、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 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 主管決行」字樣。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08點:惟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立 法院預算中心及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不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A)O(B)X
49、經核定成案之簽呈、報告、參謀研究、計畫方案等,因無收文亦無 發文,無須歸檔管理,由承辦人列入移交即可。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89點:無收文亦無發文之簽、報告、參謀研究、計畫方案等,經核定成案者, 應於首頁編列發文日期及字號後,歸檔管理。)(A)O(B)X
50、機關裁撤時,不論永久或定期保存之檔案應移交上級主管機關或其 指定之機關,或依規定銷毀。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5條:機關裁撤時,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移 交上級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或依規定銷毀。)(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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