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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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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採購契約(是非題)51-100#8953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1.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不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 (A)O(B)X
52.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 (A)O(B)X
53.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 (A)O(B)X
54.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公制為原則。 (A)O(B)X
55.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分包廠商之情形而遲延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應予延長履約期限。 (A)O(B)X
56.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得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A)O(B)X
57.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A)O(B)X
58. 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A)O(B)X
59. 採購標的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及廠商不得拒絕提供維修服務。 (A)O(B)X
60. 招標文件訂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之採購案,廠商不得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A)O(B)X
61. 招標文件訂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之採購案,廠商仍得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A)O(B)X
62.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 (A)O(B)X
63.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不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 (A)O(B)X
64. 甲工程分三階段完工使用,第一階段工程約定於93年5月1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約定於93年8月1日完工,且最後完工期限為93年11月1日;如廠商第一階段工程於93年4月30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於93年8月12日完工,且於93年10月30日完成甲工程,則依採購契約要項,免計算逾期違約金。 (A)O(B)X
65.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應於契約內訂明。 (A)O(B)X
66.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應由廠商完全吸收。 (A)O(B)X
67.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三。其他百分之五,由廠商自行吸收。 (A)O(B)X
68.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A)O(B)X
69.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A)O(B)X
70.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及單價,至於金額或數量,則視個案實際履約情形,不必於契約記載上限。 (A)O(B)X
71.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A)O(B)X
72.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不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 (A)O(B)X
73.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 (A)O(B)X
74.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適用行政程序法。 (A)O(B)X
75.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不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A)O(B)X
76.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A)O(B)X
77.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生效日期應為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 (A)O(B)X
78. 機關應對廠商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A)O(B)X
79.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之投標文件非屬契約文件。 (A)O(B)X
80.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履約,經機關通知廠商全部暫停執行,其情況經改正後,機關應就暫停執行給予延長履約期限。 (A)O(B)X
81.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英制為原則。 (A)O(B)X
82.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過程中,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先發生者為準。 (A)O(B)X
83. 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得於採購契約約定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A)O(B)X
84. 機關採購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廠商履約費用者,機關應補償其差價。 (A)O(B)X
85.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契約即不成立。 (A)O(B)X
86. 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仍計入保固期。 (A)O(B)X
87. 機關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A)O(B)X
88.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惟不能履約者,尚不得免除契約責任。 (A)O(B)X
89.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A)O(B)X
90. 機關得視需要,於採購契約中明定契約價金應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A)O(B)X
91.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文件。 (A)O(B)X
92.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應訂明各次給付所應達成之履約進度及廠商應提出之履約進度報告,由機關核實給付。 (A)O(B)X
93.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經機關指示即生效。 (A)O(B)X
94.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A)O(B)X
95.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契約自始無效。 (A)O(B)X
96.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 (A)O(B)X
97.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採購契約,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A)O(B)X
98.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機關應予拒絕。 (A)O(B)X
99.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尚非不合理。 (A)O(B)X
100.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或減省廠商履約之費用,應予增加或自契約價金中扣除。(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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