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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授信徵信催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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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臺灣土地銀行_八職等行員晉升九職等評審業務:授信徵信催收業務(A、B卷)是非題#89801
科目:
銀行◆授信徵信催收業務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3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銀行◆授信徵信催收業務
選擇題 (35)
1.獨資行號及執行業務所得行業(例:診所)辦理授信時,因其非屬法人組織,不具權利義務能力, 應以負責人為借款主體。 (A)O(B)X
2.本行對於借款人或其他債務人所出具之約據,應派員辦理核對身分簽約手續,以驗明確為借款人或 其他債務人之本人行為。 (A)O(B)X
3.計算住宅投保火險金額時,以建物重置成本及核貸金額減土地估值兩者取孰高計算。 (A)O(B)X
4.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以本行、臺灣銀行、兆豐銀行、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 5 家主要銀行為 指標銀行。 (A)O(B)X
5.銀行對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不得 為任何種類之無擔保授信。 (A)O(B)X
6.中長期融資,以供借款人為創設、擴充、或更新而購置土地、建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供中長 期週轉所需資金為限,惟為購置專利權、支付設計費、技術服務費等所需之資金,亦得辦理,但不得以 之購置不必要之土地與房屋。 (A)O(B)X
7.營業單位辦理代償業務時,原貸款機構應能於本行撥貸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含撥貸日)核發抵押權塗 銷同意書,但如用以償還政策性住宅代放款者,放寬為應於撥貸日起 1.5 個月內能核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A)O(B)X
8.無擔保授信歸戶(以本人為限,不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金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不含本數) 以上者,應提交營業單位授信審查小組,依授信 5P 原則辦理審查。 (A)O(B)X
9.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建物須以申請日前 6 個月起取得並完成所有權登記之自有住 宅,建物登記用途為非住宅者,一律不得受理。 (A)O(B)X
10.以代放款方式辦理之公教住宅貸款,其擔保品得登記為借款人或配偶所有,且應設定第一順位抵押 權予貸款機關,其登記方式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A)O(B)X
11.辦理綜合消費放款時,為分散風險考量,對保證人之徵取,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排除借款人之 配偶及直系血親。 (A)O(B)X
12.辦理房屋擔保放款時,房貸進件評分等級落於 6 級者,貸款額度依本行現行各項房貸貸款成數規定 最高不得超過 7 成。 (A)O(B)X
13.本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之票據,以由合法商業行為所產生者為限,且其到期日自承兌、 保證或貼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 120 天為原則 。 (A)O(B)X
14.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 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 (A)O(B)X
15.私立大專院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授信總額未逾新臺幣三千萬元者,不一定需要徵提會計師查核 簽證財務報表。 (A)O(B)X
16.如擔保品提供人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出賣、出租、出質、出典、遷移擔保品或對擔保品為其他有損本 行權益之處分行為時,承辦營業單位應即採取保全措施補救之。 (A)O(B)X
17.擔保建物時價經營業單位調查,加成超過本行建築物最高估價標準調整表所訂最高調整率 400%後 之估值,不得再提高調整率。 (A)O(B)X
18.凡屬一年內(含一年)購置之土地擔保品,無論其估價方式、土地擔保品種類或借款用途為何,擔 保品估價均需確實查證付款紀錄後徵提付款憑證附卷,以資佐證該筆交易之真實性。 (A)O(B)X
19.營業單位辦理不動產擔保品之調查估價作業時,若因交易特殊性致取得成本達所處區域市場合理行 情 1.5 倍(含)以上時,須取得專業鑑價機構鑑估報告作為本行估價之參考。 (A)O(B)X
20.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獨資或合夥商號辦理授信時,其應徵提之財務資料,視同「個人」授信方式辦理。 (A)O(B)X
2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為測驗清償短期負債能力及營運資金是否充實,一般認為本比率 應小於 100%。 (A)O(B)X
22.依本行授信擔保品調查估價要點第十二條之規定,道路用地不得單獨提供擔保,其與主擔保建地共 同使用,並能設定抵押權併供擔保者,得依估價當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查估之。 (A)O(B)X
23.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作為是否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 核報告之依據,惟授信戶如未出具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者,仍應出具其向所在地國家稅捐機關申報 之所得稅報表。 (A)O(B)X
24.存貨週轉數(營業成本/平均存貨)可測知企業銷售能力強弱,本比率以倍數(次數)表示,應與 同業相較,越低越好。 (A)O(B)X
25.機器設備及車輛、航空器、船舶等之估價,舊品按原購置成本扣除法定耐用年數折舊後之淨額核估之。 (A)O(B)X
26.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得拒絕給付,惟債權人之權利與訴權並不消滅。 (A)O(B)X
27.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由抵押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須以抵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A)O(B)X
28.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 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金額不受原約定最高限額範圍之限制。 (A)O(B)X
29.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 命債權人於 3 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 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A)O(B)X
30.動產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從物、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A)O(B)X
31.強制執行之拍賣為買賣之一種,並以債務人為出賣人,債務人自不得同時又為買受人,故債務人不得應買。 (A)O(B)X
32.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1/3;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 裁判費 2/3。 (A)O(B)X
33.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僅能對發票人為之,對其他票據債務人(如保證人、背書人)以及發票人 之繼承人等,均不得依票據法第 123 條之規定,對其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A)O(B)X
34.對於債務人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 用額之範圍內所發之執行命令,其效力不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A)O(B)X
35.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 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 者,仍應予列報。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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