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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土地法規#88341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土地法規#88341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惟那 些情形下,可以擴張徵收其興辦事業所必要範圍以外之土地?其本質有 何不同?請評論之。(25分)
二、甲所有土地申請分割成二筆,然因地號錯置,導致圖簿不符情事,其中一 筆被某A市政府因道路拓寬工程辦理徵收,惟未辦妥土地登記。多年後, 土地登記名義人乙(甲之繼承人)將該筆土地出售,登記為丙所有。A市 政府嗣後發現,主張該筆土地為道路用地,所有權移轉為無效,應辦理塗 銷登記,回復為A市所有。試問A市政府主張是否有理?丙得否主張受土 地法第43條規定之保護?請評析之。(25分)
三、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當地主管 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 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又當地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 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 應予適當補償。試問前述兩種補償之本質為何?請評論之。(25分)
四、為避免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分離,以保持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之一體化, 俾其法律關係單純,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之優先購 買權。試問前揭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要件為何?又行使優先購買權「其順 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其意涵為何?請申論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