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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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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最新版) 110財物及勞務採購作業是非110/09/26︰1-50#101764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A)O(B)X
2.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A)O(B)X
3.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於未獲選者應敘明原因。(A)O(B)X
4.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A)O(B)X
5.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尚不以1家為限。(A)O(B)X
6.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允許使用外文。(A)O(B)X
7.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A)O(B)X
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關要求廠商改以小牛皮材質交貨,價差9萬元部分,則以附加額外項方式支付。(A)O(B)X
9.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關採購需求係小牛皮材質,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10.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無需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11.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除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外,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12.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但其押標金不予發還。(A)O(B)X
13.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A)O(B)X
14. 採購契約得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A)O(B)X
15.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生鮮農漁產品之食材,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16. 機關辦理採購,其預計金額得大於預算金額。(A)O(B)X
17.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得不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A)O(B)X
18.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A)O(B)X
19.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55張辦公椅,合計27萬5千元,因契約載明可附加訂購相關配備,故機關一併附加採購8萬元椅墊。(A)O(B)X
20.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金額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21.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金額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22.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減價次數亦同。(A)O(B)X
23.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減價次數由招標機關決定。(A)O(B)X
2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A)O(B)X
2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相近,採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A)O(B)X
26.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願降價或降低費率,因與招標文件所定內容不一致,機關應不予接受,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A)O(B)X
27.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願降價或降低費率,機關應予接受。(A)O(B)X
28.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八以內超底價決標。(A)O(B)X
2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四以內超底價決標。(A)O(B)X
30.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則機關得予接受。(A)O(B)X
31.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機關不得接受。(A)O(B)X
32.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得決標給乙廠商。(A)O(B)X
33.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應宣布乙廠商該次減價無效,進行第2次比減價格程序。(A)O(B)X
3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評定最有利標後,得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A)O(B)X
35. 機關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於評選出優勝序位後,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A)O(B)X
36.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逕行決標予次低標。(A)O(B)X
3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最低標雖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仍得辦理決標。(A)O(B)X
38. 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基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A)O(B)X
39. 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基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A)O(B)X
40.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A)O(B)X
41.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A)O(B)X
4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投標,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其減價次數限制為6次。(A)O(B)X
4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投標,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通知該廠商其減價次數限制為6次。(A)O(B)X
44.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A)O(B)X
45.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A)O(B)X
46. 個案採購之目的係作為將來欲轉售物品之用,費用轉嫁消費者,亦屬轉售性質。(A)O(B)X
47. 機關不得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員工宿舍租賃採購。(A)O(B)X
48.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A)O(B)X
4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A)O(B)X
50.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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