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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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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是非110/04/23∶201-244#9841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44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44)
20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 應先有口頭協議。 第 105 條 (A)O(B)X
20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 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第 105 條 (A)O(B)X
203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 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即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 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第 105 條 (A)O(B)X
204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 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 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第 105 條 (A)O(B)X
205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無須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 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採購法第62條彙送之決標資 料。 第 105 條 (A)O(B)X
206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免依採購法第61條或 第62條規定辦理。 第 106 條 (A)O(B)X
207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 第62條規定辦理。 第 106 條 (A)O(B)X
20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設有監造人員者,應規定監造人員填寫監造日報 表,並將之納為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 第 107 條 (A)O(B)X
209 .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驗 收完成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第 107 條 (A)O(B)X
210 .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 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 件。 第 107 條 (A)O(B)X
211 .機關辦理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依採購法之規定;採購法未規定 者,由招標機關自行決定。 第 107 條 (A)O(B)X
212 .機關辦理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 第 107 條 (A)O(B)X
213 .採購稽核小組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 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08 條 (A)O(B)X
214 .採購稽核小組認為採購機關違反採購法之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 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第 108 條 (A)O(B)X
215 .縣(市)議會所辦理之採購,亦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 圍。 第 108 條 (A)O(B)X
216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非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 圍。 第 108 條 (A)O(B)X
217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 督範圍。 第 108 條 (A)O(B)X
218 .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 (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及該等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 辦理之採購;但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中央採購稽 核小組亦得稽核監督之。 第 108 條 (A)O(B)X
219 .縣(市)議會所辦理之採購,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 督範圍。 第 108 條 (A)O(B)X
220 .採購稽核的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採購法令,如遇 採購機關有違反採購法令者,即依規定促請改正或併請追究相關人 員責任,並就其執行情形予以追蹤管制。 第 108 條 (A)O(B)X
221 .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 (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但不包括該等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 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第 108 條 (A)O(B)X
222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 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 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採購機 關負擔。 第 108 條 (A)O(B)X
223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 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 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 組之設立機關負擔。 第 108 條 (A)O(B)X
224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其有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5年內任職機關 之採購事項者,應行迴避。 第 108 條 (A)O(B)X
225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其有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3年內任職機關 之採購事項者,應行迴避。 第 108 條 (A)O(B)X
226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稽核 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不包括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 定。 第 108 條 (A)O(B)X
227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稽核 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 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第 108 條 (A)O(B)X
228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須依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在法定期限內為 之;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民眾、廠商陳情、檢舉或媒體關切之案件, 亦須於前揭法定期間內提出者,方得受理,逾期提出應不予受理。 第 108 條 (A)O(B)X
229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 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 用,由採購機關負擔。 第 108 條 (A)O(B)X
230 .採購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 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其進行稽核監督 時,應預先通知機關。 第 108 條 (A)O(B)X
231 .採購稽核小組之成員為5至17人,稽核委員由設立機關首長就具有 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設立機關之外聘人員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第 108 條 (A)O(B)X
232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須依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在法定期限內為 之;但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民眾、廠商陳情、檢舉或媒體關切之案 件,無論採購進行至何階段,都可受理。 第 108 條 (A)O(B)X
233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 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不屬於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第 108 條 (A)O(B)X
234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 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屬於中 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第 108 條 (A)O(B)X
235 .採購稽核小組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 料;被請求機關得以密件為由予以拒絕。 第 108 條 (A)O(B)X
236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依採購法第111條規定逐年向 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 (A)O(B)X
237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 (A)O(B)X
238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提報,以由使用或接 管單位提報為原則。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應由各適用機關就其訂 購部分之使用情形及效益進行提報。 第 111 條 (A)O(B)X
23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提報,以由使用或接 管單位提報為原則。但機關另有分工規定者,從其規定。共同供應 契約之採購,由訂約機關彙總提報。 第 111 條 (A)O(B)X
24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上級機關提報使用情 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 (A)O(B)X
241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因廠商違約致終止契約者,終止前廠商履約情 形,無需依採購法第111條規定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 析。 第 111 條 (A)O(B)X
24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因廠商違約致終止契約,就終止前廠商履約 情形,應依採購法第111條規定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 析。 第 111 條 (A)O(B)X
24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巨額採購,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惟因故不辦理後續擴充, 機關得主張原有採購如不包含後續擴充係未達巨額之採購,得不適 用採購法第111條規定免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 (A)O(B)X
244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於驗收後因故逾1年仍未啟用者應自驗收後屆 滿1年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報未啟用之原因。但第2年仍未啟用者, 不適用之。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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