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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文書檔案業務督測驗(高司幕僚)_是非1-50#100250
科目: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
選擇題 (50)
1、各單位於業管事項中,有應屬機密事項時,於報請核定前即應先行 採取預擬機密等級之同等保密措施。(A)O(B)X
2、機密級以上機密資訊之有核定權責人員,於平時係指依「國防部國 防機密資訊審認作業要點」所訂編階少將及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A)O(B)X
3、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得予 核定為「永久保密」。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之國家機密,始得核列永久保密)(A)O(B)X
4、機密等級列屬「極機密」之機密資訊,其保密期限不得超過15年。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2項:極機密之保密期限不得逾20年)(A)O(B)X
5、保密期限有延長或變更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 准後為之,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兩次為限。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5項: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核准)(A)O(B)X
6、機密資訊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其餘人 員均需經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授權。(A)O(B)X
7、機密資訊無使用必要時,即可依法辦理銷毀。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第2項:需經解除機密後,始得辦理銷毀)(A)O(B)X
8、精準保密標示:首應就內容「逐頁」審查,確認其機密屬性後,得 以「粗體」字型標註;倘每頁之段落分屬不同機密屬性,則檢視該頁「 機密屬性比例」及「核心機密段落」,於該頁以「最高」機密等級及屬性 標示;若該頁內容不屬機密資訊,則仍須依全案為機密件屬性標示。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07點:若該頁內容不屬機密資訊,則無須標示。)(A)O(B)X
9、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級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總統、副總統及獲 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部長)(A)O(B)X
10、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需經原核定機關同意。(A)O(B)X
11、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19點: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應使用簽或以簽稿併呈方式呈核,不得使用便簽或 於原件中簽辦。)(A)O(B)X
12、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 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 ,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13、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遲未成就,逾該機密等級最大保密期限時,自 高司幕僚題庫 第2頁,共17頁 動解除機密。(A)O(B)X
14、機密資訊如屬民國92年10月1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所產製,需於 該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重新核定,否則視同解除機密。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應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後2年內重新核定。)(A)O(B)X
15、機密資訊辦理機密等級變更者,其保密期限自變更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期起算。)(A)O(B)X
16、機密資訊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就實際狀況辦理註 銷、解除機密或變更等級。(A)O(B)X
17、編階少將或簡任11職等以上主官(業務主管),因故不能履行機密核 定權責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8、有核定權責人員不能執行機密核定權責之原因,不分公、私事故, 均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9、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30日內,完成是項機 密資訊之核定,否則該機密資訊即應解除保密措施,以一般件處置。(A)O(B)X
20、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非屬於軍事機關之 一部,故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約束。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條: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亦應遵行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A)O(B)X
21、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 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 主管決行」字樣。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08點:惟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立 法院預算中心及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不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A)O(B)X
22、單位內部如有參考及續辦需要,得加發「抄本」。一般公務機密以上 文稿亦得列印抄本。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5點:一般公務機密以上文稿不得列印抄本。)(A)O(B)X
23、附呈係指用以說明案情及供核(審)稿長官參酌,所檢附之已辦理 完成或業經核定、批示及單位來文之文件或物件。(例:來文、前簽、會 辦單)。(A)O(B)X
24、來文訂有期限,如認為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需要,應於預定結案日 前,聯繫來文單位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 移送文書單位變更處理時限,則毋需辦理展期。(A)O(B)X
25、以「呈」或「令」對上、下級單位行文時,得同時副知國軍以外單 位,以減少發文數量。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6點:國軍各單位以令稿或呈稿對下、上級單位行文時,不得以副本行文國軍 以外單位;若確須副知,應另以函行文。)(A)O(B)X
26、書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 高司幕僚題庫 第3頁,共17頁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22點: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A)O(B)X
27、嚴禁參謀未針對文稿內容說明或處理研析,逕以長官手令或手諭當 公文附件發出。(A)O(B)X
28、除委員會形式之會議外,「出席者」與「列席者」以列「單位」為原 則,如需指定人員應於單位後方抄送目的中敘明。(A)O(B)X
29、公文的「主旨」段應力求具體扼要,不可寫「如說明」及「如附件 」等字樣。(A)O(B)X
30、「一令到位」屬「政令宣導」類公文,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 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無須標示「政令宣導」,但必須於 說明段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下載,並 宣導周知。」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5點: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標示 「政令宣導」,並於說明段最後一條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下載,並宣導周知。 」)(A)O(B)X
31、內容屬「極機密」、「絕對機密」者,不得使用「重要工作提報單」 。(A)O(B)X
32、屬公告周知或單位內部通報性質之文書,避免行文或以紙本簽名傳 會,應於單位電子公布欄公布。(A)O(B)X
33、如案情緊急或特殊原因,必須對其上、下級同時採取行動時,得用 「副本」越級行文,以減免層轉而爭取時效。(A)O(B)X
34、下行文正本受文者不可併列有直接隸屬關係之上、下級單位。(A)O(B)X
35、平行文對監察院函復一般案件時期望用語用「請鑒察」。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28點:平行文對監察院函復調查案及立法院諮詢案件時用「請鑒察」)(A)O(B)X
36、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 附件,可以掃描該文件作為附呈之依據。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31點: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附件 嚴禁掃描,據以附呈、會辦或併案歸檔)(A)O(B)X
37、文稿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毋 須隨案歸檔。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2點: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均應隨案歸 檔。)(A)O(B)X
38、稿之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欄中敘明。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4點:稿之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A)O(B)X
39、對其直隸上一級或直屬下一級仍應使用「正本」;惟「副本」必須抄 送國防部時,應直接行文該業管單位,並註明抄送目的。(A)O(B)X
40、限期公文的速別應一律填寫「最速件」,以加快公文傳遞速度。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5點:「速別」:如為限期公文,則不必填列。) 高司幕僚題庫 第4頁,共17頁(A)O(B)X
41、會辦單「案情摘要」應扼要敘述所會案情要點與目的(不可書寫「 如送會目的」)。(A)O(B)X
42、案件先經會簽,於核定後應再會稿,以表慎重,並視需要以副本知 會會辦單位。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56點:案件先經會簽,核定後不必再會稿;如有需要,以副本知會會辦單位)(A)O(B)X
43、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各業管主官親自核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56點: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相對層級單位主官(管)或副主官(管)親自核 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A)O(B)X
44、文稿增刪修改過多或較為重大者,應退還承辦人員清簽清稿後重新 上呈;原簽、稿應附於案後,以供原刪改、添註長官查考。(A)O(B)X
45、公文呈核判作業流程中,單位最高核判長官如未批示意見,即逕退 轉承辦幕僚,不再層層覆閱,以有效節約公文處理時效。(A)O(B)X
46、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卷室統一收受,惟其他業務單位或人 員如有收到文件,則不須送交文卷室登記,以免延誤時效。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41點: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書單位統一收受,其他業務單位或承辦人 如有收到文件(含傳真),應即主動送交文書單位辦理收文登記手續,再行簽辦,以利查考。)(A)O(B)X
47、如由代理人或次層長官先核定或判發,再補呈(覆)閱者,應在職 官章下署一「代」字及「先發」或「補呈」用語;經授權依分層負責規 定核判或有正式代理命令者,得不需加註「代」字及補呈(覆)閱。(A)O(B)X
48、書函、開會、會勘通知單、通報、移文單、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 通知單或註銷通知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文末靠 左蓋單位主官職銜簽字章。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75點:書函、開會、會勘通知單、通報、移文單、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通知 單或註銷通知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文末靠左蓋發文單位條戳。)(A)O(B)X
49、經核定成案之簽呈、報告、參謀研究、計畫方案等,因無收文亦無 發文,無須歸檔管理,由承辦人列入移交即可。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89點:無收文亦無發文之簽呈、報告、參謀研究、計畫方案等,經核定成案者 ,應於首頁簽呈、報告、參謀研究、計畫方案字樣後編列發文字號後,歸檔管理。)(A)O(B)X
50、承辦人員應將已辦畢之案件進行逐頁編碼,如為密級以上公文,密 件公文封應併同裝訂於附件最後1頁,惟毋須編列頁碼。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92點:頁碼以鉛筆編寫於每頁之右下角,文件係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雙面均 應編碼,其背面頁碼於左下角為之(機密文書內封套正反兩面皆應編頁碼)(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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