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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海巡法規
> 110年 - 110 中央警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水上警察研究所(海洋法制組):海巡法規#102838
110年 - 110 中央警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水上警察研究所(海洋法制組):海巡法規#102838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海巡法規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海巡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海巡艦查獲中國大陸漁船在距澎佳嶼岸際5浬處以電魚方式捕魚,經移送地檢署及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後,科處刑罰,但未宣告沒收船舶。案經再移海巡機關續行處理時,海巡機關以該船舶涉及違法情節重大,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裁處沒入該漁船。漁船船長以刑罰並未宣告沒收,且其並非船舶所有人為由,主張不得沒入。試問海巡機關得否沒入該陸船?
二、依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1條規定,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業務特設該機關,且在《海岸巡防法》第1條將該法之目的,以維護海域及海岸之秩序而訂定。然而海巡人員如透過與警察機關間之協調聯繫辦法,明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人犯及其他警察勤務。」海巡機關依據該規定而到內陸地區協助警察機關調查犯罪、緝捕人犯及執行警察勤務,試問海巡人員到內陸協助執勤之適法性?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對違法者予以留置進行必要之調查。請分析該留置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行政處分?
四、如有海巡人員違法使用器械,致逃跑中的船舶沈沒及船上人員死亡的結果。請分析受害人得主張之權利?請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與《國家賠償法》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