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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03181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03181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1 歲;乙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3 歲;丙觸犯刑罰法 律時為 17 歲;丁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發覺時已滿 18 歲;戊觸犯刑 罰法律時為 17 歲,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已滿 20 歲。試說明甲、乙、丙、 丁、戊上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 分)
二、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主體及方法為何?少年無正當理由拒到院 執行,應如何處置?(25 分)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說明保護管束之種類有幾種?執行年限有 何不同?(25 分)
四、試先說明何謂行政先行原則,進而說明少年甲持刀預備殺人、少年乙施 用第三級毒品 K 他命、少年丙經常逃學逃家等三種情形是否均有該原則 之適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