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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法
>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社會法#102174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社會法#102174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 保險時,其原有年資應予併計。」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依 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此二條文所規 定之「退保」,其意義是否相同?請說明之。(三十分)
二、 德國社會法法典第1編第5條規定:「凡個人所受之健康損 害,國家基於補償特別犧牲,或其他照顧法上之理由而承擔其責 任者,有權請求::1.維持、改善或重建其健康與給付能力之必要 措施;2.適當之經濟上照顧」依此一規定,社會補償包括基於 特別犧牲之補償,則其與國家責任法上之特別犧牲補償有何不同? 請說明之。(三十分)
三、 某診所負責醫師甲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 健保署)申請締結特約,經健保署調查後,以其前有違反醫事法令, 受罰鍰處分而尚未繳清罰,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 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申請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或其 負责醫事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一、違反醫事法 令,··或受罰處分未缴清。.....」),於其缴清罰缓前不予特 約。甲不服,於用盡救濟途徑皆遭駁回後,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 法,主張繳納罰緩義務與其申請締結特約無關,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與比例原則,違憲侵害其職業自由。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 之。(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