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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商事法
>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系所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商事法#107817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系所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商事法#107817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商事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1)若甲與乙簽訂契約約定:「在目前股東股權结構维持不變的前提下,則日後每次董監事選舉中,應支持甲取得2席董事,並支持另一亭席次由乙當選。」此一契约是否有效?會否被認定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15分)
(2)A公司能否僅設一名董事?在可预料到乙、丙將會强力抵制的情形下,甲可以如何促成A公司僅設一名董事? 請說明107年公司法修法後有何相關規定,並分析其得失。(25分)
2. 某甲於108年6月10日透過任職於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人壽保險人)的友人業務員乙,投保失能扶助險,該險種主要承保範圍為如被保險人遭逢疾病或意外事故面導致殘廢時,依殘廢等级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给付生活扶助保險金。締约時共甲同時將相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额之現全交付予業務員乙。惟業務員乙因適逢期貨投資失利而臨时手頭現金短缺,遂將其所收受之保險費自行挪用,但同年於6月15日方將現金併同要保書等相關文件送交A人壽保險人。於A人壽保險人核保人員經調閱某甲過去投保貨料與體况,始發現於15年前缔结其他保險契约時,某甲曾有B型肝炎肝指數異常之過往病史纪錄。此時遂於同年6月17日通知某甲應再度進行體檢已確認其肝指數是否業已恢復正常,孰料某甲於6月14日時即因不明原因而導致主動服剥離住院治療中,因此於 獲知通知後,於6月18日向保險人說明共目前無法另外提供肝指數檢查報告。保險人於獲知此一訊息後,遂於6月20日通知某甲因未能檢具肝指數查報告而拒保,此時某甲獲知拒保通知後,主張其於6月10日時業已交付保險費,而保險人以其未檢具肝指數檢查報告而拒保,顯無正理由。且其指數異常問題,距今也已達15年之久,而於6年前曾有體檢報告顯示其肝指數正常,故主張保險人應同意承保。試問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分)
(1)甲可否主張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求A公司負責人對其負損害賠償之責?若可,損害賠償之金額應如何計算? (10分)
(2)甲可否主張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請求A公司負責人對其負損害賠賞之責?若可損害賠償之金额應如何計算? 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與第32條立法相似,法理上有無不妥之處?(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