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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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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民法(B)#111242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甲期待丙於違成損害賠償和解後,將主動撤回刑事告訴,而同意和解。支票兌現,丙並未撤回刑事告訴。
(二)丙同意收到支票將立即撤回刑事告訴,但未撤告。
(三)和解成立後,甲收到車輛肇事鑑定委員合之鑑定報告,記載甲乙均有過失,但乙為車禍事生因。
第二題(35分)
甲於民國105年5月1日向乙購買A高级中古車一輛,價金新台幣150萬元,甲给付價金後,乙於105年6月1日將A車過戶並交付甲使用。未幾,甲發現A曾有人在其内燒炭自殺且該車之四驅傳動系統故障,為此主張解除契约請求返還已给付之償金,兩造間因甲無法證明乙有過失而就此一瑕疵争議纏訟多年。迄109年12月1日,乙基於息事寧人乃與甲約定互相返還A車及償金時,乙當場發現甲於占有該A車將近4年6個月期間,竞仍以一般無四驅傳動系統方式,繼續使用該車輛多達6萬公里如以車輛出租費用計算相當於100萬元之租金費用(並有估價鑑定書可證)。 乙乃抗辯A車並無瑕疵或瑕疵程度無關緊要,甲不得解约,且甲如解约,因其受有使用該車而節省上開相營於租金費用之不當得利,也應從 150萬元價金中扣抵該費用。
試問:甲主張解除契約,有無理由?如有理由,乙抗辯甲受有相當於租金費用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一)若丙在106年9月2日欲行使特留分扣減,是否有理由?丙應向何人的何種財產主張扣減若干金額?
(二)若丙以信託受益人之身分,要求以乙给付105年9月1日至今共一年份之租金50萬元之四分之一亦即12.5萬 元,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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