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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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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監獄官: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110266
科目: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在咖啡店以筆記型電腦工作,因為接電話而離開座位。坐在隔壁桌、 剛剛從洗手間回座的乙發現約會時間已經遲到,急忙之下誤將甲的筆記 型電腦拿走並離開咖啡店。後來,乙在手提包裡發現自己的同款筆記型 電腦。請問,根據刑法,乙之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40 分)
二、刑法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 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觀上,行為人 的故意須及於「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之確定裁判」 。請問,這樣的說法是 否正確?(20 分)
三、甲(16 歲)涉嫌實行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行為。少年法院對甲開啟保 護事件程序,調查中,甲沒有選任輔佐人。少年法院對甲詢問。請問,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行為是否合法?(20 分)
四、甲(15 歲)涉嫌實行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的加重竊盜罪。少年法院確定 甲有可罰性,但應採取何種保護處分措施以滿足甲的教養需求還無法確 定。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接下來應該如何決定?(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