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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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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10296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1)法院能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 實施治療或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1 規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 施以暫行安置?(15 分)
(2)並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治療處分與刑事 訴訟法暫行安置處分之異同。(10 分)
(1)該解釋文之內容。 (20 分)
(2)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 (5 分)
三、請說明修復式司法於少年事件之應用上,若少年堅持不道歉或對話會否 造成不利益。(25 分)
四、請說明少年若拒絕接受或不服從安置機構之輔導時,安置機構得採取那 些作為?(25 分)